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柏某某和郭某某、何某某等人共谋,利用被告人柏某某的“济舟*”船,采取关闭船载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填写虚假航海日志、虚报船舶海事签证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多次从公海偷运燃料油进境,卸至上海、日照、南通等地予以销售。被告人柏某某负责雇佣船员及指挥运输,参与走私燃料油进境9次共计1.5 亿余吨。经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核定,该1.5亿余吨燃料油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616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841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何某某等人系列走私案时,发现“另案处理”人员高达14名,其中柏某某在宁波海关缉私局、上海海关缉私局和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有关起诉意见书中均列明“另案处理”,但实际均未被处理,遂展开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柏某某具体身份以及相关共同走私犯罪事实。2017年4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关缉私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柏某某被该缉私局押解至舟山。同时,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向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宁波海关缉私局制发检察建议或自行追诉形式追诉陈某某等4名漏犯。
2017年11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柏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陈某某等4人被抓捕到案后,均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