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3年,傅某某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某制香厂。2012-2016年期间,傅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同村陈某某借款合计65万元。2021年,陈某某诉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海区法院),要求傅某某归还借款,获法院判决支持。2022年3月,定海区法院立案执行。同年5月,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傅某某的房屋(某制香厂经营地)被纳入甬舟铁路工程小沙段项目拆迁区域,傅某某委托他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厂内机器设备却长期滞留,多次协调未果,导致征迁工作迟迟无法完成。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4年3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在走访辖区小沙街道某村,接待当地村民、人大代表时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发现傅某某应得征迁补偿共计131万余元,已于2023年8月汇入某村村委账户,某制香厂内共有机器设备22台,价值约16余万元;而除本案外,傅某某另有终本执行案件8件、未申请执行案件1件,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本金约148余万元。因纠纷涉及众多村民,检察机关到当地召开听证会,促使债权人及时提出执行申请。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执行属于傅某某的征迁补偿款及其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并尽快腾挪、查封案涉机器设备。
定海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查扣傅某某征迁补偿款,将机器设备腾挪至其他场所查封。目前,司法评估拍卖有序进行中,某制香厂拆迁工作顺利完成,甬舟铁路小沙段双向掘进工程已全面启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定期下海岛、进渔村,“零距离”听取群众诉求,发现民生案件线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现场听证,努力推动“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办案效果最优化;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执行,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法院、属地街道,形成合力,推动解决征迁厂房内财产保管场所及保管人等问题,在确保后续执行的同时,有力推动甬舟铁路征拆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