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近期通过检察建议成功监督一名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假释罪犯收监。
监外服刑人员庄钱明(男,41岁,舟山定海人),200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后于2010年4月29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11月29日止),并在定海区城东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1年11月23日,该庄因吸食毒品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10天。同年12月初,我院知晓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庄钱明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经常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不按时报告活动情况,并时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的第三日又因向村委借款被拒而故意毁坏电脑等财物,态度蛮横,群众反映强烈。我院经审查认为,庄钱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有关“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的规定,应当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依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遂于同年12月12日向定海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
2012年1月16日,庄钱明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撤销假释,并于同年2月5日被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