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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01-19  作者:曹康龙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5年初,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本文试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一点粗浅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原因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1、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2、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3、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

1、主观原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2、客观原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良社会风气。当前,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在这种风气影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2)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3)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4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二、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新亮点,然而这一工作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同志认为,有了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既没有政治效益,又没有政绩,可有可无。某些企业的领导认为,有了依法行政规范制度建设,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不能带来经济效益,于是予以表面应付。甚至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人认为,预防工作效果难以衡量,工作实绩难以体现,不如打击职务犯罪来得实在。此外,还有个别同志认为,预防只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与其它部门无关。凡此种种不到位的思想认识,给承担预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带来了不少消极因素,影响了预防工作地顺利开展。

2、法律依据不到位。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仅仅是很原则地赋予检察机关预防的法律职责,而没有具体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程序和工作原则。因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相对应的法律依据,致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缺乏法律规范之下进行,产生了碍于情面,把预防工作当作摆设;怕预防工作干扰正常工作而不配合;将预防工作当作随意性工作的现象。

3、机构设立不到位。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设置均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而县市级基层院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确定,在设置过程中阻力重重。同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决定了不可避免地要有一定的经费投入,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工作需要经费时没有优先权,与其它内设机构一视同仁,根据需要申请。鉴于检察机关经费普遍不充裕,事实上许多预防工作因经费缺乏而搁浅、拖延,经费保障已成为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的制约性因素。另外,目前检察院预防人员与侦查人员的数量之比是110,而香港廉政公署的则在1312之间,人员数量上所产生的差距,必然会影响到工作的质量。

4、预防合力尚未形成。依据反腐败总体格局的布局以及对预防工作进行延伸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全面担当起预防腐败的工作,其中包括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等综合性预防工作。除检察机关只对职能管辖的职务犯罪开展预防外,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也应当对职能管辖的职务犯罪开展预防。显然,在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格局,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上,尚需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而检察机关目前仅有的预防工作措施,主要是以“检察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如果遇到有关单位不积极采纳,或者摆架势应付,就没有行之有效的制约,也就无法保证预防对策的落实。更甚的是在部分干部和群众中,对腐败现象采取两种态度,反腐败一旦反到自己的老领导、老同事、老部下及亲朋好友身上,则帮助说情的多,支持严惩的少;同情、惋惜的多,痛恨、责备的少。

三、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预防职务犯罪自然就要从其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谈起。

1、强化主观思想教育。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因此,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1)运用正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人的好恶、善恶是受后天的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如果我们及早注重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使一个人生下来就受到好的教育,而远离不良习俗、不良环境,则这个人就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就会向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同样,如果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不断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教育阵地,逐步祛除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良思想在一个人头脑中的份量,则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就会在人的头脑中逐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2)运用反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树立人,又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改变人。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没有发生职务犯罪,并不是其不想利用职务犯罪,而是不敢或不能利用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分子,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改变之,改变他们的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转向不想为,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而加入不想为职务犯罪群体。

2、弱化客观因素。这可以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着手。(1)净化社会风气。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邓小平同志曾作过这样的论述:“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里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3)优化执法环境。执法环境不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外因。执法环境不好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优化执法环境就要从排除以上几个方面情况努力。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有不怕丢乌纱帽的气概和豪情,敢于碰硬,善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善于顶住说情,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优化执法环境,执法执纪机关严格执法执纪、反腐败的态度要坚决,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当然,优化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等。所以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3、构筑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格局。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1)党委和政府重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态度是明朗的,决心是坚定的,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所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坚决拥护和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将反腐败和领导、支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要建立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确保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政府支持主要是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支持。从人力方面协同和配合党委选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干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资源和坚实的人力保障;从财力方面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2)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检察机关要树立大预防意识,力戒单兵作战和点面脱离。检察机关也只有树立大预防意识,各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作战,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才能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预期实效。这里的“树立大预防意识”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认识到预防工作是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的事,而不仅仅是预防部门一个部门的事。实际工作中,各检察业务部门都应结合办案,结合自身业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应主动和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充分运用和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实、做好。二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预防职务犯罪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点,某个行业、领域,或某个部门,应面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在我们预防工作的初级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个行业、领域,或某几个行业、领域,搞试点,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单位、部位、环节,搞重点预防,但搞试点,搞重点预防应在确保预防效果的前提下立足于总结经验,达到向面上推广,向各行各业拓展,最终达到全面预防的目的。三是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单位都来参与预防工作,从而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大好局面和理想境界。如果大家都来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人都有预防意识,各单位都有预防意识,都主动加强自身修养,加强单位内部教育和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得以全面实现。(3)社会各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尤其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一是社会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种职务犯罪具体发生在社会各个部门或领域,各有其发案特点和规律,与社会各部门、领域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备程度,监督管理情况密切相关。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而缺乏相应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会显得单薄无力,很难取得实效。对某个具体单位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外因,该单位是内因,内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终达不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要想取得实效,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标,非有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不行,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达到最佳预防效果,取得明显预防成效。二是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发生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身之地?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