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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引导问题研究
时间:2010-07-14  作者:项晓晓  新闻来源:浙江定海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正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开放、隐蔽等特性,一个细小的案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均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进而形成危机事件。尤其是涉检网络舆情势必或已经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及形象产生恶劣影响,并涉及到检察机关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从“躲猫猫”到“欺实马”再到“邓玉娇”,不断激起的网络舆情漩涡已经向我们展现出当今网络舆论的复杂态势和巨大影响。在网络已开辟出一个“平民化、广泛化、自由化的大麦克风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引导涉检网络舆情危机,已成为一项重大挑战。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主要特点

  网络舆情是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①(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涉检网络舆情,顾名思义,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涉及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舆情总和。目前涉检网络舆情的主要来源有新闻评论、BBS、博客等。涉检察网络舆情表达快捷、信息多元,方式互动,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也决定了涉检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真实性与直接性。网络的能动性、民主性,打破了信息由少数流向多数的传统格局,赋予每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具有无穷的开放性,同时受众在对所接收的信息进行评论时,由于具有匿名性,不必担心会因为言论不当而受到威胁。网民可以通过BBS,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立即发表意见,下情直接上达,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2、隐蔽性和复杂性。一般认为,传统的社会舆论具有较强的公开性,人们容易清楚地感受到舆论的存在和导向。然而,网络舆论依附的是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一般只有同样置身于这个虚拟空间的人群才容易感知到网络舆论的存在,那些很少上网的人群就不易感知到。并且,网络舆论主体既不同于普通公众,也不同于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的“拟态公众”,而是以一种匿名的、虚拟的身份在互联网出现。在互联网自由的虚拟空间,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用一个或者多个ID或者匿名发表言论,我们无法推断网络舆论主体的真实身份和真实态度,因而网络舆论确实比传统的社会舆论更隐蔽,更难以预测。发生在现实中的涉及的新闻事件是多样而复杂的,人们很难在短时间内就了解事态的详细状况。互联网自由开放的环境赋予了网民更多的话语权,那么,各种各样的声音、言论也会从四面八方随之而来,这也造成了网络舆论的复杂特性。

  3、突发性和难控性。而互联网是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舆论主体结构较为复杂,匿名传播的方式使得一部分网民在发表言论时缺乏必要的责任感,而网络中又缺乏像传统媒体那样的“把关人”,因而网络中充斥着很多非理性言论,而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常常是一个帖子成千上万人跟,长时间至于论坛之首,很难控制其导向和扩张。

  4、不稳定性与多变性。传统媒体传递的信息往往要经过审核后才能传播,而网络传播由于其匿名性和自主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身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于是同一件事件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版本的报道,加上人们猎奇、仇富、仇官等心理,越是揭露丑陋、揭露腐败的帖越能被捞起来,成为众矢之的,是非对错变成了雾里看花,从而导致网络舆论的不稳定性与多变性。

  5、偏差性和负面性。如果说以上是所有网络舆情所具有的共性的话,那么涉检网络舆情的独特性就在于其比一般网络舆情更具有偏差性和负面性。本身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利用网络得以宣泄,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庸俗、灰色的言论。而检察机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众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的心理期待更高、要求更苛刻,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满,常常会延伸到对检察机关的不满,生活中经历或耳闻的有关官员腐败、渎职现象被归咎于检察机关的不作为,民众往往本身就对检察机关抱着质疑的非友好态度,一旦检察工作出现偏差,检察队伍出现问题,网民就会在网络上趁机谩骂和攻击检察机关,质疑检察机关的办案公正性,舆论一片哗然,检察机关在膨胀的网络民意中成了弱势群体。

  三、涉检网络舆情引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传统媒体相比较,涉检网络舆论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快速性、广泛性等一系列特点,民众在揭露问题的同时,可能会将个人局限性的认识经验与未经证实信息相联系,并使之绝对化,加之缺乏理性、负责任的舆论分析和疏导,会动摇更多人对社会公正的信心。这对检察工作是非常不利的,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因此,正确分析和引导网上舆论,显得十分重要。

  1、正确引导涉检网络舆情是准确汇集民情民意的需要。准确汇集和分析民情民意可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民映的集约性、普遍性、可视性在网络舆论得到最为显明的反应。与传统媒体舆论相比,网络舆论在真实、直接、及时反映民意方面更具有代表性。各大网站的留言板、BBS论坛,成为表达民意、体现观点、形成涉检网络舆论的重要场所。网民的留言被放大成一种观点后,经过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交互影响,就会形成舆论。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难免会出现起哄、攻击等宣泄型、情绪型舆论。如果不能对这些偏激的舆论加以正确引导,势必造成“网民的声音一大片,群众的声音听不见”的混乱嘈杂局面,严重扰乱检察机关掌握民情、了解民意的视线。因此,要使互联网真正成为引导和洞察民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我们有必要维护网络舆论的正确声音,使之发挥正确引导民众的积极作用。

  2、正确引导涉检网络舆情是维护检察机关形象的需要。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任何个人都有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从而形成了言论的 “自由市场”。与此同时,匿名交流和虚拟身份令发言者不用考虑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使一些不良言论广泛流传。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相对来说较少引起网民直接、持续的关注,但是一有风吹草动,迎面而来的不是一般的风,而是十几级的大风,网民更乐意把一个点做大、做深、做细,过多地发挥聪明才智去想象和猜测,导致负面声音层出不穷,正面声音形不成声势,严重混淆视听,损害检察机关名誉,甚至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必须加以引导、整合涉检网络舆情。

  3、正确引导涉检网络舆情是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需要。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更加有效的媒介,在宣传检察机关职能地位反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互联网上各种文化类型、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准则道德规范都可以找到立足之地。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在网络上渗透西方的司法体系和价值取向,还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传播反动言论,甚至雇佣网络写手对一些“热点”进行炒作,欺骗网民,误导舆论。面对这样一个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支配多数不明真相的人的网络世界,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在互联网上旗帜鲜明地宣传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使网络舆论成为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主阵地。  

  4、正确引导涉检网络舆情是检察机关宣传教育的需要。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我国25岁以下的网民占网民总人数的一半以上(51.7%),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网民总人数的近20%。在网民职业构成方面,学生是网民主体,所占比例高达32.4%,呈上升的趋势。所以,网民构成的低龄化使得重大事件中的涉检网络舆论肩负着教育这些青年的作用。检察工作的专业性使民众对检察工作了解不深、不透,总感觉检察工作蒙了一层神秘的面纱,网络舆论往往表现出负面的导向性,在正确引导涉检网络舆情的同时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检察职能、性质的宣传,进一步扩大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增强检察工作透明性。

  四、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引导对策

  江泽民曾说过:“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②涉检网络舆论也是如此,我们应该正确引导、妥善应对,充分发挥好网络舆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作用。

  (一)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和面对涉检网络舆情

  1、用辩证的眼光看待涉检网络舆情

  涉检网络舆情有其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笔者认为其积极效应主要表现为:首先检察机关有自身的工作性质,内设有关综合、业务等部门,一般群众并不了解其职能,通过网络的公开、传播、影响,使得群众更加相信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及检察队伍形象,有利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其次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涉检正面网络舆情能让人民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支持检察事业,让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认同。其消极方面的影响表现为:缺乏法律规制,难于监督管理,比如在举报贪污腐败方面,网络可能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击、陷害、报复的阵地,官员在舆论漩涡中不具备任何优势,一旦出现揭露某某官员家底殷实的匿名帖,就容易出现以讹传讹甚至民意审判,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反过来,如网络所言属实,又容易打草惊蛇,让所指对象早作准备,串供或销毁证据,加大查处难度,或令举报人被追究诽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