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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简介
时间:201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定海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九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旨在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实施具体监督;发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和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年满二十三岁;(5)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6)身体健康。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的上述“三类案件”,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检察官对案情的介绍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的说明,必要时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监督的案件的律师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或者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如果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立即作出决定,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监督程序自动终止。如果检察长不同意本院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参加案件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