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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舟”检察沙龙第五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相关问题研讨
时间:2023-12-02  作者:  新闻来源:舟山检察 【字号: | |



为促进检察业务与理论调研融合发展,及时研讨解决办案一线普遍存在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一类性问题、司法实务热点难点问题,更好服务司法办案,促进提升检察干警理论素养与司法实务水平,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海中舟”检察沙龙,为全市检察干警搭建研学交流平台。



近日,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五期“海中舟”检察沙龙在该院举行。人大、法院、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受邀出席,两级检察院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法律政策研究等职能部门派员参与研讨。

研讨主题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相关问题探讨

研讨目录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刑民交叉的路径探索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分层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关联犯罪处理

本期召集人

徐敏敏

定海区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主任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相对多发,呈现出“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的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期沙龙将聚焦定海区院办理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被诈骗案件,围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刑民交叉的路径探索、分层打击、关联犯罪处理问题展开交流研讨。

案 情

赵某某等人诈骗案(“199案件”)

2022年2月至6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先后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个体工商户的姓名、手机号码等公民信息150余万条,并招募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搭建“企业年报提交入口”等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假冒政府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平台,纠集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合伙形式在河南、江苏等地招募话务员,利用上述平台对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间,由话务员通过防封号话务系统、使用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利用新注册工商户不熟悉年报政策之机,故意隐瞒线上、线下均可免费进行年报申报的事实,电话引导工商户进入上述假冒的年报平台快速完成信息填录,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工商户个人信息,使工商户陷入“对方是政府工作人员”、“年报申报必须缴费”等错误认识,并自愿支付每次人民币199元、220元不等的“年报代办服务费”。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1.1万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30万余元。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刑民交叉的路径探索

娄瑜

定海区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也符合民事欺诈的特点,加之行为人会辩解有归还的意图,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上存在一定困难。对二者进行区分需要从是否虚构关键事实、是否支付对价及对价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查。犯罪分子对关键事实的隐瞒或虚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非法占有目的。

胡逸群

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刑民交叉是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别,也就是刑事诈骗罪与非罪的问题。诈骗和欺诈两个概念是包含关系,刑事诈骗概念包含于民事欺诈概念中。欺诈是“占便宜”,再进一步就是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使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各个客观行为之间具有层层递进的因果关系。

沈晨翔

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往往出现两个难点:一是立案难。刑民交叉案件通常具有民事纠纷的“外壳”,是引导报案人员民事诉讼,还是刑事侦查立案,应当进行审慎对待,一方面要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要发挥司法机关在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工作中的作用。二是取证难。以本次研讨的“199案件”为例,从受害人角度看,其单独损失较少,花费大量时间配合调查的意愿较低,加之受害人较为分散,取证成本高。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各种客观行为辩解本案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从而导致刑民交叉案件证据固定较为困难。

徐旭波

定海区人大代表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时需结合实际案情核实是否存在话务员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相关人员自愿支出代办费用由话务员代办的情况,还需关注诈骗人员退赔情况。

俞少虹

定海区法院

刑庭法官助理

本次会议讨论的“199案件”及其他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被害人的最终诉求在于挽回自身经济损失。就“199案件”而言,因个人被骗金额较小,众多被害人中仅有少部分被害人报案,法院须通过公告方式寻找被害人。此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是一大难点。

“海中舟”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分层打击

胡逸群

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

以“199案件”为例,该案办理过程中多处体现分层打击理念。一是在初次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对于主犯一般予以刑事拘留,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从犯则取保候审。二是在移送审查起诉方面,结合在案人员身份(如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及参与情况,对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员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三是在检察机关案件审查方面,检察机关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从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四是在法院判决方面,对该案主犯判处实刑,对于符合条件的从犯判处缓刑。

于真

舟山市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罪名除诈骗罪,还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上下游罪名,涉案人数众多,对此类案件进行分层分类处理,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加快诉讼进程,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分类分层处理,使案件在证据收集、定罪量刑上都更加精准,通过区分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不同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分类分层处理原则上应当先分类后分层,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更多是一个团队集体完成,很难精准认定具体到每个人的诈骗金额,此时应以诈骗金额为大前提,结合行为人具体地位作用,通过主从犯、量刑梯度区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目的。

汤林俊

普陀区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司法实践中,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仅抓获部分层级较低的业务员或者积极参与者,对这部分人员在诈骗数额认定、责任区分时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诈骗团伙中的行政人员往往从事汇总客户信息、业绩统计等工作,薪酬甚至低于业务人员,但在认定诈骗数额时以该团伙的诈骗数额总数认定,导致行政人员和业务人员在数额认定方面失衡,量刑有较大差距;二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部分参与者即使加入团伙时间较短,以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认定其诈骗数额,仍然可能达到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次,即使认定从犯,其刑罚最低也为三年有期徒刑,减无可减,存在罪责刑不适应情况。

王存龙

北京大成(舟山)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对诈骗等团伙类犯罪分层打击应注重以下三方面:一是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让犯罪分子真心认罪伏法;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如部分人员系被骗加入诈骗团伙,其在参与过程中逐步发现该团伙系诈骗犯罪,对于该类人员应根据其实际参与情况进行量刑;三是追赃挽损是诈骗类犯罪办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乃至自愿退出该团伙诈骗全部所得的人员,建议考虑加大从轻处罚力度。

徐旭波

定海区人大代表

在分层打击时,对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考虑到其求职心切,误入歧途,应当注重教育感化,让其提前回归社会。建议对该类人员设置考察期进行考察,再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海中舟”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关联犯罪处理

郭栋

定海区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以“199案件”为例,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方面需要注重两个问题:一是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时填录的姓名等个人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应当认定为个人信息范畴;二是通过公开途径可以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只能在信息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于他处,在未经信息被收集人同意情况下出售相关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吴飞

定海区检察院

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公益诉讼领域主要是个人信息被泄露、买卖相关问题。本院今年办理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系针对辖区医疗机构公众号在查询个人诊疗信息方面存在信息泄漏安全隐患,以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杜绝诊疗信息泄露风险。民事公益诉讼方面,针对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也提起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胡逸群

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往往呈现出非接触、长链条、多环节等特征,各犯罪环节间缺乏传统意义上的犯意联络。立足于传统的共犯理论,单个帮助环节的行为人可能不足以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解决预备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之类的问题。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行政处罚的维度填补了立法空白。

密巧玲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信用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需要注意的是,该信息系统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等信息均是不予公示的,故而也有效规避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海中舟”

总 结

方娜

定海区检察院

副检察长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上述三个议题也只是案件处理中的“冰山一角”,想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要从以下四方面着手:一要着力提升自身素养,通过强化理论学习,在办案中增强独立思考和深度分析的能力;二要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应对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高质效办好新型复杂疑难案件;三要坚持系统思维,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在社会治理层面的探索创新,科学把握理论和实践的逻辑关系;四要善于总结提炼,通过办好一类案件,不断丰富理论研究,为完善立法、司法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