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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洋检察典型案事例发布
时间:2022-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6月8日是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和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舟山海域位置重要,海洋资源禀赋优越,近年来国家级群岛新区、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浙江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叠加交汇,海洋经济取得跨越发展。舟山检察机关紧贴海洋发展战略,积极开展海洋检察,有力促进海洋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在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来临之际,舟山市检察院全面疏理总结五年全市海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发布十大海洋检察典型案例、五大典型事例。

十大典型案例

(一)柏某某等人海上走私燃料油案

(二)郦某某等人海上走私卷烟案

(三)梁某某船舶肇事撞损大桥案

(四)陈某甲等人非法运输海砂案

(五)王某销售毒织纹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沈某某等人破坏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七)违法填海造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案

(八)海域碍航沉船督促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乡镇违法用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周某某渔业合伙纠纷信访积案化解案

五大典型事例

(一)全域设立驻海警检察官办公室促进海域治理质效提升

(二)聚焦海岛基层治理难点强化涉海涉渔社区矫正监管监督  

(三)创设“护海护渔护岛”监督平台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司法协同

(四)搭建远洋渔船“综合法律体检”平台破解远洋渔企管理难题

(五)牵头成立“渔区禁毒联盟”着力打造无毒渔区

 

十大典型案例

(一)

柏某某等人海上走私燃料油案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柏某某和郭某某、何某某等人共谋,利用被告人柏某某的“济舟*”船,采取关闭船载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填写虚假航海日志、虚报船舶海事签证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多次从公海偷运燃料油进境,卸至上海、日照、南通等地予以销售。被告人柏某某负责雇佣船员及指挥运输,参与走私燃料油进境9次共计1.5 亿余吨。经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核定,该1.5亿余吨燃料油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616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841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何某某等人系列走私案时,发现“另案处理”人员高达14名,其中柏某某在宁波海关缉私局、上海海关缉私局和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有关起诉意见书中均列明“另案处理”,但实际均未被处理,遂展开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柏某某具体身份以及相关共同走私犯罪事实。2017年4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关缉私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柏某某被该缉私局押解至舟山。同时,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向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宁波海关缉私局制发检察建议或自行追诉形式追诉陈某某等4名漏犯。

2017年11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柏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陈某某等4人被抓捕到案后,均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典型意义】

运用船只实施燃料油走私进境系舟山海上走私案的主要犯罪类型。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发现作“另案处理”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遂通过侦查监督依法追诉遗漏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及时纠正了侦查机关不当适用“另案处理”,有力打击了海上走私犯罪,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

郦某某等人海上走私卷烟案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被告人郦某某、施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共谋走私卷烟,招募2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负责海上运输、联系码头和吊机、香烟卸货、望风、香烟数量清点和香烟运输,利用“瑞航*”船,先后两次从公海非法装运米兰(巴黎)、中华(硬出口)等香烟共计438350条,并绕关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246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舟山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走私香烟案时,郭某某作为走私香烟犯罪的幕后老板,到案后拒不供认走私犯罪事实。承办人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对郭某某等人累计补充讯问笔录12份,突破郭某某等人口供,夯实证据体系,同时查实了郦某某作为拼股老板之一组织、策划、出资、参与走私卷烟的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对郦某某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郦某某于同日到案。

2021年11月,法院经审理对本案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认定被告人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判决郦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近年来舟山市走私卷烟数量最多、偷逃应缴税款最大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大审查和调查力度,充分挖掘到案被告人的行踪记录,锁定疑似共同参与走私的同案犯,并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关键被告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走私犯罪事实,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构建完整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最终成功追诉走私香烟犯罪的幕后老板。

 

(三)

梁某某船舶肇事撞损大桥案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20年9月,梁某某担任“奥海*”船船长指挥船舶装载一单臂架门机时,未对载货后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进行核查,并未按规定制定航次计划而选择途经舟山桃夭门大桥航线。当“奥海*”船接近桃夭门大桥时,梁某某发现船舶水面以上高度超过该桥通行净空高度,经采取制动措施无效,该船所载单臂架门机与桃夭门大桥发生碰撞,致使桥梁部分设施损坏并实行近24小时的限行管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余万元及通行损失百余万元。案发后,梁某某主动向海事部门报告,后经舟山海警局电话传唤到案。梁某某驾驶船舶所属公司与受损桥梁管理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舟山海警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梁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一案时,通过要求侦查机关补证,确定了桥梁被撞击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全程跟进肇事船舶所属公司与受损桥梁管理方赔偿协商,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针对梁某某行为定性争议以及对其可否适用不起诉决定等焦点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海事、海警部门及受损桥梁管理方、辩护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各方意见,全面、审慎评判分析梁某某行为构罪特征、危害后果及后续处理社会风险,综合评判后对梁某某以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作出罪轻不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舟山市首起船舶肇事撞损跨海大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改变“构罪即捕”“有罪必诉”的传统办案模式,以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多维度听取各方意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该案获评2021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诉源治理精品案例。  

 

(四)

陈某甲等人非法运输海砂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他人合伙经营沙场过程中,明知从福建闽江口海域购买的“闽江砂”无合法来源证明,仍由陈某甲联系确定上游采砂船,并雇佣运输船从福建闽江口海域将海砂装运至其沙场。运输船管事被告人郑某某之前因存在运输的海砂无合法来源证明手续、过驳和航行中关闭AIS、不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违法行为被海事部门查处,但仍应陈某甲要求前往福建闽江口海域,联系从上游采砂船处过驳海砂1.7万余吨,过驳和航行期间仍采用上述违法手段规避海事检查。经价格认定,涉案海砂价值共计人民币110.5万元。

2020年5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犯罪情节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舟山海警局办理的首起涉海砂刑事案件,亦系浙江海警局重点关注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全面引导海警侦查取证,补强全案证据体系。针对此类非法运输海砂行为的上游犯罪难以查证而无法认定行为人系非法采矿犯罪共犯的情况,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认定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较好起到类案侦查取证的引领指导作用。

 

(五)

王某销售毒织纹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王某系定海某快餐厅经营主。2017年2月以来,其为招揽顾客,在明知织纹螺(又名海丝螺)有毒且国家食药监、卫计等部门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情况下,通过自行采购等方式获取织纹螺并对外进行加工销售获利,至同年6月15日被查获,累计销售织纹螺7.5千克,销售额1050元。2018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该案时发现王某生产、销售织纹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引发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于同年9月18日对王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500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施行以来舟山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案的办理理顺了检法两家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实践操作流程,为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板。

 

(六)

沈某某等人破坏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18年9月至11月,沈某某等15人为共同非法获利,从舟山市辖内各码头非法收购、运输海龟,并通过长途运输、客车托运等手段,将236只海龟运输至广东出售。10月18日晚,沈某某所有的货车在普陀区东港街道某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海龟107只。经鉴定,涉案海龟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初,检察机关在办理沈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海龟系列刑事案件时,认为沈某某等人非法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于同年4月对沈某某等人破坏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刊登诉前公告。之后,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继续调查取证,确定被告范围,补充询问主要被告,调取通话记录、转账明细、车辆进出流水单、舟山海域海龟历年活动数据等证据,并委托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根据“当事人自认”“有利于被告”等原则,对灭失部分的海龟种属、亲幼体、数量等事实加以认定;多次分析研讨,论证海龟的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与生物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没有海洋生物生态损害鉴定意见参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生态修复补偿金是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涉案海龟价值应归属于此,因此,按照鉴定意见中的海龟价值确定诉讼请求中的生态修复补偿金金额。

公告期满后,因没有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9年5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各自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53.04万元。同年11月,宁波海事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被告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是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在生态修复补偿金确定、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刑民交叉时证据认定等问题上具有指引作用。该案先后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三周年优秀案例。

 

(七)

违法填海造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监督案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舟山某区海洋与渔业部门针对辖区甲公司擅自改变面积达1.4382公顷的海域用途进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违法行为,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47.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先后两次申请延期缴纳,在经海洋与渔业部门催缴罚款通知后,于2019年4月再次提交说明请求延期。同时段,辖区乙公司发生类似违法填海造地行为受到行政罚款。该两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海洋与渔业部门亦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9月,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获知该情况后,深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催缴行政罚款无果情况下,不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且已超出申请期限,损害国家利益和行政执法权威,遂于同年10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多次和被处罚单位沟通并了解罚款缴纳的现实可行性,多次促成被处罚单位、行政机关进行座谈,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努力,促成被处罚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全部980余万元罚款,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典型意义】

陆地及海域非法占用建设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常见的形式,也是行政处罚较难落实到位的执法痛点。检察机关刚柔并济运用检察建议服务三大攻坚战,助力行政单位落实行政处罚,既有效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同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真正实现“双赢”“共赢”。该案获评2019年度浙江省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八)

海域碍航沉船督促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20年7月7日,岱山鱼山岛出港油化船“圣油238”轮在大鱼山以北六海里处因触碰海上一沉船发生重大险情。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成立办案组展开调查,经走访海事、海警、海洋与渔业等相关涉海执法部门,了解到岱山海域国际航道与渔船航路范围内尚有5艘沉船一直未予打捞清除。舟山中北部港区海路运输愈发繁忙,上述沉船对于海上航行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具有实质性危险,同时对舟山自贸区生产经营、海洋经济发展带来潜在危害,应当对碍航沉船予以打捞清除。检察机关针对上述情况开展法律监督,一方面,加强与海事、港航、应急、海渔、海警、生态环境等涉海单位对沉船事宜的会商,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公益诉讼检察新领域,在层报省检察院批复同意后予以立案办理,于同年10月向沉船主管海事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岱山海域碍航沉船进行处理。之后,检察机关多次会同海事部门研究打捞责任主体、打捞费用、打捞程序等关键问题,跟进监督审核打捞公司的资质、经营等情况,协同海事部门督促编制打捞作业方案、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专项预案、取得打捞许可证,并委托专业清污船到打捞现场开展溢油监控和溢油清除。2021年4月,岱山海域所有碍航沉船全部得到打捞清理,打捞作业期间未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海上碍航沉船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着眼优化海上通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通过公益诉讼方式介入碍航沉船打捞清理整治,协同推动解决海洋治理突出问题,开拓了海洋公益诉讼检察新领域。该案获评2021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九)

乡镇违法用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嵊泗县某乡政府为满足渔民渔用场地及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三处围填海用于修建广场及渔用码头,涉海域面积达2.18公顷。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了解到该乡相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后,主动向乡政府及建设单位了解涉海工程来龙去脉,调取相关工程项目合同、县委意见批复等,又向职能单位调取涉嫌围填海项目的卫星图斑及具体信息,同时开展现场实地调查,委托第三方精准勘验。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该乡未依法办理占用海域手续实施围填海工程项目,虽用于公益性事业,但仍造成侵害海洋生态环境的事实,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遂于2019年6月向职能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处理违法占用海域行为并加强用海项目审批。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单位、县政府及用海乡政府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整改方案会商,针对此类民生关联大、一定条件下法律法规可允许的围填海项目,经多方商讨、研究,最终商定采用纳规纳管的形式进行整改的方案,既维护了民生民利,又提高了整改效率,减少了二次影响。同时,检察机关还推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海洋海域使用权专项清理处置活动,对历史遗留侵占海域项目全面清除,进一步加强海域规范使用和海岛保护。

【典型意义】

嵊泗县内渔用码头形成具有特殊的历史原因,涉及渔民生计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借鉴针对同类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的监督示范经验,及时向职能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注重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推动涉及民生的非法占用海域项目难题破解,彰显了诉前检察建议实现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实现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十)

周某某渔业合伙纠纷信访积案化解案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1996年,渔船老大周某某与两位同乡合伙贷款17万元从事海洋捕捞,因经营不善贷款全部亏空。由于贷款以船老大周某某个人名义办理,银行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其承担所有清偿责任。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周某某向法院起诉,但因其提起诉讼时尚未清偿合伙债务、独自清偿后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偿导致接连败诉。周某某到检察机关信访提出监督申请,因依据不足未获得监督支持。由于对法律认知的错误,其陷于诉讼不能自拔长达20余年,造成性格偏执、经济困顿,并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长期在省市县三级信访。

为彻底化解这一20余年信访积案,检察机关组成办案组,制订详实化解方案,从打开信访人心结入手,五下小岛到周某某家中当面释法说理,并邀请人民监督员、渔民代表、东海渔嫂等在其住所地召开听证会,还原案件真相、阐释法律规定、分析败诉原因,最终促使信访人消除误解、息诉罢访。针对周某某因长期诉讼经济困难,并且诉求有一定合理性,检察机关为其申领到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在案件办结后,对其进行精神鼓励,帮助其走出人生低谷,重新走上创业道路。2021年8月底,办案组对该案进行回访时,了解到周某某年初在船上作业时意外受伤在家休养多月、失去经济来源,遂主动对接慈善总会对其进行社会帮扶。因周某某文化程度低,家在偏远小岛,又忙于开捕前准备,承办检察官全程代办为其申请到社会救助金6000元。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暖心帮扶深为感动,专门送来锦旗等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能动发挥控告申诉职能,打造“海上枫桥经验”,努力化解涉海矛盾、促进海上平安、保障渔区稳定的生动实践,也是践行“检察为民办实事”的成功案例。该案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守望公平正义 守护美好生活”案例讲述会十大案例,写入2021年度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工作报告,并获评2021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精品案例。

 

五大典型事例

(一)

全域设立驻海警检察官办公室

有力促进海域治理质效提升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海警体制改革后,舟山两级海警执法机构落地运行,统一行使舟山海域维权执法职责。2020年3月13日,舟山市检察院在舟山海警局设立全国首家驻海警机构检察官办公室,两家会签《关于加强检警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重大敏感事项沟通、专项行动会商等工作机制。2021年,舟山市检察院推动全市四个县区检察院在五个基层海警工作站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实现驻海警机构检察官办公室的全域覆盖。两级检察机关积极依托检察官办公室加大对海上刑案侦查的提前介入力度,大力引导海警侦查取证,帮助明确侦查方向、完善证据体系;以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等形式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有效促进海上刑案办理质效提升。针对舟山海域内常见违法犯罪问题,检警在海上刑事犯罪打击、海洋行政执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补偿等方面强化配合,联合开展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整治,形成办理涉海砂刑案侦查指引,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促进打击规范。落实业务会商研讨、检察官上课、检警同堂培训,帮助海警综合业务素能提升。

评析意见

海警体制改革后,基于舟山海警执法办案的现实需求,检察机关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工作责任感,从提升海警机构执法规范化水平、共同推进海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在海警机构率先设立全国首家检察官办公室并逐步实现全域覆盖,通过对海上执法侦查活动全线全程监督指导、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形成海上执法司法合力,构建了监督配合、双赢共赢多赢的良性检警关系,有力促进了海域治理质效的提升,为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和自贸区建设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

聚焦海岛基层治理难点

强化涉海涉渔社区矫正监管监督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近年来,舟山海岛基层涉海涉渔矫正对象呈现占比高、谋生难、帮扶难、监督难的“一高三难”问题,时而引发家庭矛盾纠纷、治安纠纷甚至重新违法犯罪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成为全市社会治理的重大潜在隐患。舟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后,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走访座谈调研,共同剖析问题成因、商讨可行性解决方案。2021年6月,舟山市检察院牵头并联合司法、法院、公安、海警、海事、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民政共九家相关执法司法职能部门,会签《关于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监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协同管控、智能监督、帮扶救助等问题予以明确。之后与司法局围绕审批流程更新、数字化监管监督平台建立及发展路径等问题,进一步制定《舟山市社区矫正对象涉海涉渔外出活动监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申请条件、材料内容、核查核实以及结果出具等可操作性规定,全面开通涉海涉渔就业绿色通道。伏季休渔结束全面开捕时,舟山市检察院在浙政钉平台创建涉海涉渔社矫监督监管工作群—“海矫群”,通过群公告或点对点推送,以数字化政务协同方式确保监督、监管、帮扶同步推进;借助司法“智慧矫正”平台建设,搭建涉海涉渔社矫对象监管监督集约化场景运用,将以往海上作业远程监管从单纯轨迹监控逐渐向海上违规预警、远程打卡、视频沟通、自动分析评价等集约化数字监管监督升级,实现对涉海涉渔社矫对象的动态化、常态化、智能化监管监督。《意见》实施以来,已有100余人次获准出海作业,24人通过技能培训实现转产再就业,未发生过监管风险事件或重新犯罪情况。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以防范化解影响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风险为切入点,将社会治理、平安建设与数字技术有机融合,打破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构建线上线下同步监督、多部门联动治理格局,切实推动解决全市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谋生难、帮扶难、监督难这一治理难点,是检察机关践行海上“枫桥经验”、能动履职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助推海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生动实践。相关做法被最高检相关业务厅作为经验交流转发推广。

 

(三)

创设“护海护渔护岛”监督平台

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司法协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2018年4月,定海区检察院针对定海海域海岸线绵长、大小岛屿众多、临港养殖修造等产业发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形势趋紧现状,创设“护海护渔护岛”三护平台,在渔政执法船上设立“海上工作室”,会同海洋渔业部门协同开展对海洋环境、海洋资源和渔民利益的保护。2020年,该院与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港航管理部门开展“三护平台”执法司法协作,着力强化辖区船舶非法倾废、非法捕捞、破坏岛礁资源等违法行为治理。2021年,该院先后将海警、海事以及重点乡镇街道纳入“三护平台”,共同成立全国三大鸟类保护区之一和浙江省唯一省级海洋鸟类自然保护区—“定海五峙山鸟岛共同保护协同中心”,以个案监督、类案办理和介入“智慧鸟岛”全程数字化监督模式,推动五峙山鸟岛及周边海洋环境、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的联合保护。该院还将“三护平台”对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在微信公众号建立“随手拍”市民举报平台,扩大破坏海域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来源;会同辖区团委共同组建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队伍,为检察机关办理海岸带公益诉讼案件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支持。“三护”平台设立以来,通过开展联合巡查、协同执法,形成海上执法司法合力,查办海洋非法倾废污染环境、非法运输海砂刑事犯罪案件15件,立案办理海岸带公益诉讼案件45件,修复海岸滩涂10余公里,有力促进了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评析意见

定海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以“护海护渔护岛”为主题的“三护平台”,将辖区涉海涉渔涉岛监管行政机关纳入共建范畴,通过履行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相关机制开展平台共建,形成“检察+行政”的海洋治理格局。检察机关通过参与海洋专项执法巡察,及时发现并督促查办“三无”渔船非法电鱼、非法倾废、非法采运海砂等一批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通过平台办理了一批涉海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推动海洋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

搭建远洋渔船“综合法律体检”平台

破解远洋渔企管理难题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普陀区远洋渔业产业发达,素有“中国渔业看浙江,浙江渔业看舟山,舟山渔业看普陀”的美誉。由于远洋渔船作业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较为封闭等原因,刑治案件、劳资纠纷、安全事故、涉外等各类事件时有发生,影响远洋渔业长远健康发展。全区部分职能单位针对综合治理问题提出有效举措,但缺少协同联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综合治理的力度。2018年5月,普陀区检察院主动出击,积极探索开展远洋渔船法律体检专项服务活动。2019年10月,联合公安、海洋渔业等8家单位共同组建全国首个远洋渔船 “综合法律体检”工作平台,变“分散管理”为“集中服务”,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做到“远洋渔船到哪里,综合法律体检就跟到哪里”,更好服务保障远洋产业经济的精确化、纵深化、立体化发展。重点开展船员招录违法犯罪、身心健康、人际关系航前三项“体检”,对船只在岸、离岸、回岸三个阶段进行风险把控和预防,强化落实 “一个综合数据库”、“一名治安管理员”、“一堂法治教育课”、“一次心理辅导干预”、“一份随机调查问卷”、“一份检察(工作)建议”六项举措,对远洋渔船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矛盾纠纷进行全面防控,积极稳妥推进远洋渔企合法合规安全生产,推进平安渔场建设。

评析意见

平台建设运行以来,在理念突破、运作创新上已显现一定成效,尤其是在服务建设治理体系上,检察机关探索了新方式。9家单位联合成立远洋渔船“综合法律体检”平台,在“无形”平台上“有形”地集中力量服务远洋渔企、提升海上治理能力和水平,是一种治理体系上的突破创新,以法律视角推进解决生产经营中各类问题,是全面依法治理的一种体现,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认可和远洋渔企的一致欢迎。同时创新形成检察机关以检察职能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的举措方式,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五)

牵头成立“渔区禁毒联盟”

着力打造无毒渔区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

岱山作为海岛县,渔业经济向来发达,渔业从业人数众多,随着渔民经济收入日益增长,渔民贩毒、持毒、吸毒事件时有发生,渔民已成为该县重点涉毒群体。但相关禁毒职能部门之间从事渔民禁毒合作机制不健全,社会资源整合力度较弱。2018年6月,岱山县检察院针对该问题,深入有关渔区、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开展调研,多次组织治理研讨,经向县委请示汇报后,牵头联合辖区公安、海洋渔业、教育、抲鱼人渔业合作社等十五家涉渔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全县自愿加入的渔船,以“管理+自治”相结合的模式,共同成立“渔区禁毒联盟”,并制定出台《岱山县渔区禁毒联盟章程》。“渔区禁毒联盟”使全县社会禁毒资源得到整合,使有限的管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各家单位依各自职责参与渔区禁毒工作,有效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渔区禁毒格局。经综合整治,目前该县渔民吸毒现象已得到大力整治,渔民涉毒犯罪基本杜绝。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创新设立全国首家“渔区禁毒联盟”,制定出台联盟章程,破解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对吸毒渔民作有效惩戒举措无执法依据的困境。同时从打击、预防、综合治理等多方面入手,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建立渔船渔民奖惩制度、壮大做强禁毒宣传队伍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有效实现渔区禁毒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