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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浙检答卷”——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刘树枝
时间:2018-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在检察环节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勇创法律监督为民服务标杆省,交出了一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浙检答卷”。

  近日,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树枝接受了浙江法制报记者的专访。

  “少捕慎诉”谦抑善治

  我省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如何在检察环节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

  “我们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前引导过滤作用,努力降低我省刑事案件的审前羁押率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起诉率,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谈及浙江检察机关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刘树枝侃侃而谈。

  刘树枝介绍,依照传统的惯性思维和做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构罪即捕、构罪即诉,“但很多情况下,这种做法并不能有效化解矛盾”。所以,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我省检察机关注重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化解矛盾有机结合起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这就是‘少捕慎诉’。它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更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最大限度地修复了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善治”。

  具体到办案中,省检察院把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少捕慎诉”的重点,同时探索配套制度创新,比如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在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引入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对危险驾驶案探索社会公益服务作为不起诉审查内容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2015-2017年,我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上升10个百分点,不诉率翻了1倍多。今年,省检察院又把少捕慎诉保障权益创新提升工程列入总结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六大工程,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行动,1-8月,全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再创历史新高,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数5个百分点以上。

  “当然,少捕慎诉,依法是前提,针对的也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该捕则捕、该诉则诉。如涉黑涉恶案件,检察机关则除恶务尽、严惩不贷!”刘树枝说。

  “检调对接”春风化雨

  在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诉调中心,调解室的墙上挂满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在诸暨市检察院检调对接和解工作室,在检察官的调解下,曾经的“冤家对头”握手言和……

 “这在浙江的检察机关已不是个例。从刑事和解到检调对接,到民行调处,再到申诉调处,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多元化解,已贯穿于检察办案的全过程。”有着多年信访工作经历和化解复杂难案经验的刘树枝说,“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是源头预防、矛盾不上交,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涉检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矛盾化解桥头堡作用,推行月通报和信访责任制,促进社会矛盾源头治理;深入开展积案化解,重点排查梳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骨头案”,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联动,领导包案,限时办结。

  “我们还积极发挥申诉办案的矛盾化解功能,综合运用瑕疵补正、释法说理、公开审查等多种举措,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刘树枝说,与此同时,浙江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个案化解和代理申诉专项活动,发挥援助律师工作站的作用,引导律师参与接访处访、案件评析、公开听证等,有效促进涉检信访矛盾化解。

  一起起小案的化解,促进的是社会大和。比如,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诉调中心把“联合调处模式”延伸到刑事诉讼检察领域,4年里依法促成刑事和解后依法对5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解后均未发生缠访闹访、申诉上访等情况;诸暨市检察院检调对接和解工作室近3年来成功和解案件282件,为困难被害家庭申请发放救助金33万余元……检调对接不仅化解了矛盾,更春风化雨,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智慧检务”强检利民

  “一体化”办案系统加速全省政法工作深刻变革,全省三级检察院统一挂牌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打造“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浙江检察机关“最多跑一次”……我省检察工作的这些亮点令人印象深刻。

  “这都是‘智慧检务’的功劳。”刘树枝说,以省检察院牵头建设的“一体化”办案系统为例,这个系统不仅打通了数据壁垒,还实现了办案的网上协同,目前效果已经显现。

  作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法律监督、深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全省检察机关挂牌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以来,已接收举报线索2996件,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整改206件,“群众举报热情更高了、更方便了,检察监督也更‘有料’了。这也是‘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的要义所在。”刘树枝自豪地说。

  在深化检察环节“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我省检察机关将群众“最多跑一次”向检察官“至少跑一次”转变,要求检察官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涉非公企业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案件时,必须“亲历性”办案,走到百姓身边了解案情、听取意见、释法说理……

  “我们践行‘枫桥经验’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刘树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