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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检察院首次采用多媒体形式召开逮捕案件听证会
时间:2014-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我院积极开展并着力规范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工作,近日首次采用多媒体形式就1起盗窃案件召开逮捕听证会,取得良好效果。

2013年初,犯罪嫌疑人虞某某(男,30岁,舟山人,2012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系累犯)、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男,34岁,舟山人,200312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承包了新城乡综合开发建设公司的红茅山塘渣挖掘工程,为挖掘塘渣进出方便,该公司将塘渣堆场钥匙交给方某某保管。期间,上述二人先后于20131222日、23日晚偷运20车塘渣(共计价值人民币8800元)卖给袁某和郑某,被被害人乐某发现并报案。同月31日,方某某被抓获归案,2014121日,虞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期间该二人赔偿该公司共计人民币1万元,该公司对其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理。

我院经审查后,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复核,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特别是方某某十年前曾犯过盗窃罪,当前所犯新罪轻微且极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是否需要逮捕存有争议。遂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后组织召开逮捕案件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及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加。会上,承办人通过ppt演示,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案情及审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与会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意见。经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事后积极退赃,又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该二人不予批准逮捕。

我院经综合考虑,认为犯罪嫌疑人虞某某系累犯,不可能判处缓刑,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虽有盗窃前科,但结合案情,极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缓刑,可以采纳听证意见不予批准逮捕,遂于2014225日对犯罪嫌疑人虞某某以涉嫌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