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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检察院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
时间:2017-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被确定为全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结合实践积极开展探索,近日,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联合出台《关于落实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实施细则》,通过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努力降低轻微刑事案件起诉率,更好落实谦抑性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一是明确规定类案适用条件。对进入检察环节的,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量刑情节无异议等四个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对涉及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对认罪认罚有异议或认为不构罪的刑事案件,则慎用或不适用该项机制。

二是明确规定各方权责义务。在办案中,公检法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作为社会危险性审查、量刑等方面的重要考虑因素。除统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外,公安机关负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等义务,检察机关负有听取意见、将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附卷的义务,法院负有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义务。

三是明确规定机制运作流程。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审中,公诉人简化宣读起诉书,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庭审结束前应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法院作出判决时,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审理阶段发生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适用法律或者对量刑建议有异议、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等情况的,应当终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由检察机关重新提出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