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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检察院在公诉部门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
时间:2015-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定海区检察院在公诉部门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公信力,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定海区检察院决定在公诉部门率先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对主任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模式和任职条件。实行团队办案模式,公诉部门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由1名主任检察官,2名以上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及若干辅助人员(书记员)组成,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检察官,带组办案。主任检察官主办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时对所在组其他人员的办案进行指导和审核。选任主任检察官应满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检察员满三年、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等条件,可由本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经综合考评后,报党组审议决定。

三是明确主任检察官的权力清单和履职形式。按照“充分授权与适当控制、试点先行与稳妥有序”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主任检察官行使对普通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情节较轻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追加漏罪等部分科长及分管副检察长的职责共18项,同时对改变管辖、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作出处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等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处理的14职责规定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研究决定。主任检察官决定自己直接办理及所在组内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并对组内其他检察官意见书面明示是否同意。建立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议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主任检察官认为需要报请检察长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主任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三是明确主任检察官的责任承担和监督考核主任检察官对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需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所作决定被检察长或检委会改变或部分改变的,对改变部分不承担责任。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检察长、检委会可以随时监督、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工作,并对主任检察官实行年审制,由检委会牵头组成考评小组,对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办案质量、效率、规范等情况进行考核,年审合格方可继续履行主任检察官职责,否则不再授予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