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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推出被不起诉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
时间:201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定海 【字号: | |

  我院把被不起诉人员的后续帮教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载体,运用社会力量,着眼改革,近期出台《关于被不起诉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一是明确对象和时间。原则上凡有劳动能力的被不起诉对象均应在原籍或经常居住地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劳动,精神病、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以不参加;其他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的,需凭指定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原因一旦消失必须参加;请假外出就业、经商暂时无法参加的,回乡期间应及时补上。二是落实内容和形式。被不起诉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帮教组织由检察机关指定,公益劳动的具体内容、形式由帮教组织设置及安排落实,帮教组织应因时制宜、因人定策,组织形式多样的公益劳动,并将被不起诉人员的劳动情况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其重要考察依据。三是严格考核和奖惩。帮教组织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考核被不起诉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并将考核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反馈。如被不起诉对象拒绝参加公益劳动或者未按规定完成公益劳动的,检察机关应建议有权机关基于原不起诉事实给予被不起诉人一定的行政处罚,以保障被不起诉对象参与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