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嫌疑人是否年满16岁直接关系到其是否构罪,而本案中认定该情节依靠的证据过于薄弱,应予补强......”4月21日下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在“火辣辣”地进行。这样的场面在该院案件质量同步评查机制实施后,已经变得稀松平常。
据悉,该院自2018年4月开始探索试行刑事案件质量同步评查机制,该机制是在保证员额检察官办案独立办案的基础上,通过设置案件质量评查官、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对承办检察官所办案件质量及办案流程进行同步监督评查,辅助承办检察官正确决断案件,实现执法办案全程动态管理监督。“同步评查”不仅为检察官搭建了一个相互答疑解惑、促进业务交流的重要平台,更通为守住案件质量构建起了一道强有力的“防火墙”。
评查官、联席会议、检委会 “多层质检”严格把关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捕诉一体办案制度、检察官独立制度这一全新的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打破了原有的行政审批办案模式,如何确保办案质效、避免冤假错案,构建内部监督机制势在必行。”定海区检察院检察长乐志盛说,放权并不意味着放手不管,而是通过内部挖潜,强化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过程管控,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违法必追究。”
“捕诉一体”后,大量案件捕、诉决定均由检察官自行决定,由于检察官客观上存在的认知盲点、惯性思维以及个人疏忽等原因,可能引发案件质量问题。因此,定海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率先在全省检察系统探索内部监督机制,试行案件质量同步评查机制。该院专门在案件管理部设置了三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担任案件质量评查官,负责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审结送案前进行实体、程序等方面的同步评查,同时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从随机抽查拓展到每案必查。
对于涉及罪与非罪等重大敏感案件,若经审阅案卷材料,评查检察官意见与承办检察官不一致,必须在送案之前报分管检察长,视情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合议审查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审议决定。
那么,检察官的办案独立性是否因此受影响呢?
为此,该院先后出台了《案件质量同步评查工作实施规则》等制度规范,从评查内容、操作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对进行了明确。对于不涉及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等的一般性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根据评查官的审查情况,分别自行作出处理决定,既可以按照审查意见自行决定,也可以坚持个人少数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于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以及诉讼法律监督线索等也均只有建议权,最终决定权仍然是承办检察官,以充分保证检察官的自主审查决定权。”该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项晓晓介绍。
据了解,在该院办理的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案中,员额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存疑不诉决定,与审查逮捕阶段作出的罪轻不捕决定相冲突。评查官经评查后认为该案应当构罪,遂向分管检察长报批,并依程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最终员额检察官在综合案件事实和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对该案作罪轻不诉处理,避免了同一案件检察环节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
该案只是定海区检察院试行“同步评查”模式以来提升办案质量的一个缩影。该机制自实施以来,该院未发生一起无罪错诉案件或办案安全事故,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等多项指标跃居全市首位,其中抗诉改判案件数量占全市的80%,为近六年最多。
变事后监督为实时监督 “全程扫描”纠错防漏
“‘捕诉合一’后,虽有‘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这都是事后监督,一旦案件出现罪与非罪等认定错误,依然是不可逆的检察之殇,因此将评查关口前移,构建检察机关内部、事前监督机制就成为不二选择,而案件质量同步评查的价值体现就在于此。”乐志盛表示。
评查官除了对案件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实体进行评查外,还充当起了“电子眼”,通过“线上线下双同步,案卷、文书、案卡信息三把关”的评查模式,对案件从进入检察环节到审结送案期间实行全时段、全流程、全方位实时监控,“全程扫描”纠错防漏。
今年4月,为了配合科学高效完成案件评查,该院同步研发的案件质量同步评查系统正式上线。承办检察官所办案件的相关数据生成后,通过该系统即可同步导入案件管理部门的评查系统,随后评查官对案件进行实体、程序、文书、案卡等方面的同步评查,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从事后延伸至事前、事中,突出查找办案流程中的违法违规及瑕疵问题,以当即提醒、每月通报等形式及时纠错防漏,促进办案规范化。
为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填录,提高办案效率,该院开展案卡信息填录“零差错”专项行动,依托案件质量同步评查机制加大常态化审核力度。评查官将反馈问题集中梳理分析后,对问题高发的关键节点进行重点清查,并以负面清单、补录信息清单和各条线图文清单等形式抄送承办检察官,努力将案卡填录差错率降到最低。一年来,共发现法律文书表述不规范、法条援引错误等瑕疵问题300余条,督促承办检察官及时处理涉案财物10件,法律条款援引、检察官决定事项表述等内容更加统一规范。
此外,“同步评查”真正实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检察官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与制约,有效预防了检察官的廉政风险。通过一案一评、案后倒查,重点查找检察官权力下放后暴露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协同政治部、纪检组联合开展问题整治,坚决堵漏防变,进一步加固了办案廉政风险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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