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检察视野下的涉企金融及立法疏漏——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小微企业为视角
时间:2012-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钱汗飞

【摘要】本文立足海岛基层,限于检察视野,针对企业转型发展和稳定的主题,主要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中小微企业为观察视角,紧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时弊,从中小微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共融性和相斥性切入,剖析当前涉企金融存在的问题、症结及下步进路,指出因我国金融制度和立法上的缺漏,致使金融违法犯罪剧增、中小微企业举步维艰的诟病,并提出亟待予以立法规制、加大司法保护、提高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间的契合度、促进涉企金融不断臻善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融资难 民间借贷 金融秩序 立法疏漏 对策建议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现状和特点

(一)融资现状

日前,笔者通过对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注册的1768家中的一部分中小微企业及7家商业银行进行走访调研发现,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90%以上采取传统抵押担保方式,手续繁琐、转贷要求高、审核时间长。主要困惑有:

1、融资需求加大。近些年我市中小微企业迅速发展,其中小微企业占比80%以上。中小微企业近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接单难、招工难、成本涨、融资难、营销难等各种因素叠加在一起,众多小微企业感到危机重重,为应对各种不利的外部环境,小微企业加紧了升级转型的步伐,由此增加了对外融资的需求。

2、融资愈加困难。货币政策趋紧,国家多次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商业银行纷纷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抬高贷款门槛,造成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求贷无门。

3、融资成本趋贵。自身存在的各种局限性导致小微企业多数只能依靠民间高利贷高利率融资,民间高利贷月利率一般为5~ 6%,最高的达到年利率120%,高利贷进一步拉升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

(二)融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

从我市中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情况看,具有以下特点:

1、涉企民间借贷利息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一般均在三分厘以上,高的达到五分以上。高利息借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从我们检察环节的情况看,因融资纠纷引发的民间借贷抗诉案件串案增多:2009年,全市所有直抗案件中串案14个,其中涉企民间借贷5个。2010年,串案22个,其中涉企民间借贷纠纷串案19个。2011年,串案45个,其中涉企民间借贷纠纷串案32个。如严某等人与20多位债权人民间借贷串案、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引发的一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部分都涉及企业借贷,且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见图1)[1]

(图1  历年民间借贷串案检察机关直抗、提抗数比较)

 

 

 

 

 

 

 

2、涉企民间借贷纠纷大量进入司法领域。由于民间借贷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其风险不可避免,高利贷、“倒款”、地下钱庄普遍存在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坊间民间借贷纠纷愈演愈烈,大量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据舟山市定海法院统计,2008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 427件近2亿元,占全部民商事案的18%20095652.4亿元,占民商案件的29.6%2010年猛增到9284.36亿元,占民商案件38.5 %2011年共受理952件,占民商事案件的34.8%[2]

3、企业间互为不规范担保现象普遍。很多小企业盲目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互为担保,甚至在对主合同债权债务不了解情况下,在“无抬头借据”的保证人一栏签名,为非法的“担保公司”因为自身经营范围的限制创造规避法律的条件。实践中保证人申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大量上升。如我市的金塘镇既是舟山群岛新区的先行开发区,又是全国闻名的螺杆之乡,聚集了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行业内互相担保的情况比比皆是,但也是企业主“跑路”、“上高速”最多的区域。在跑路前利用原来业已建立的良好信誉最后大捞一笔,而得以遂愿的最大原因就是因为有企业间的担保。

4、涉企民间借贷进入司法程序后执行更为困难。涉企民间借贷大多集中在业务往来企业、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范围一般都比较小,对债务人能否及时还贷以及是否有能力还贷比较敏感。没有起诉的,可能会采用极端手段;起诉的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会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或因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

5、因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引起的不服法院判决的抗诉不断攀升。2007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这类案件17件,立案12件;2008年,共受理22件,立案18件;2009年该类申诉案件有较明显的上升,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45件,立案26件;2010年,民间借贷申诉案件激增,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98件,立案52件,立案数同比上升200 % 2011年继续上升,受理113件,立案64件。(见图2[3]

      (图2  历年涉企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抗诉数、立案数比较)

二、我国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的保护欠缺和疏漏

(一)中小微企业信贷难的因素

1、企业自身原因。企业缺乏抵押物品。虽然物权法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只要是法律不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列入抵押财产范围,但是银行认可的抵押财产有限。土地、房屋等银行认可的不动产数量较少,有些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是租赁别人厂房经营,依靠传统的抵押贷款方式根本无法实现贷款需求。

2、银行方面原因。一些商业银行出于对贷款资金安全考虑,仍然坚持传统物保加担保公司、公务员人保等担保方式,对于其他担保方式,因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制约措施,一般很少采用。虽然《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的方式,但银行对动产抵押仍采取谨慎态度。其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内仓储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往往不高,无法对已经抵押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监督其去向,甚至无仓储公司和监管机构。这给动产抵押带来巨大的风险。

3、贷款担保中心原因。从舟山市已通过省经信委开展的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考核的担保公司看,有些虽是考核合格单位,但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各家担保公司投入的担保基金额度小,制约了担保业务的扩大。二是担保机构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使有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三是担保机构过分审慎,工作效率不高。

4、评估中心、登记部门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贷款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多、效率低、费用高,多头登记、资产评估随意性大等,严重制约了信贷资金的发放,增大借款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了融资效率。办理贷款抵押手续耗费借款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5、政府方面原因。主要是政府贷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如贷款税收扶持、贴息扶持和担保扶持的力度不够。有时根据上级政策要求,仅仅是发个文件,具体如何落实,有哪些配套措施则不去认真实施;对企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市场信息等引导不够。

(二)对中小企业抵、质押贷款瓶颈的法律分析

1、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不确定性以及借款企业所拥有的较大处分权,不可避免地会给贷款人债权实现带来诸多的风险:如浮动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在固定化之前减少,贷款人不能得到完全受偿;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常被搁置在某些优先担保物权和债权之后;浮动抵押可能会因抵押人的抵押规避行为而流于无效。同时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没有设立监管制度,导致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2、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不统一,在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的动产中,除运输工具外,企业动产并无产权登记管理机关及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实行登记实质审查的能力,由其核实权属并行使行政管理权有很大难度。二是多重登记和适用登记程序、规则不同,给当事人办理、查询抵押登记增加不必要困难和负担。三是对登记错误的责任问题规定空白,因登记错误而受损害的当事人没有适当途径获得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给利用虚假抵押登记骗取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以可乘之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4]

3、关于抵押相关配套措施问题。一是非上市股权质押登记实际操作比较困难。由于工商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操作规定,一些地方目前仍不受理该类事项的登记,造成当事人无法办理质押。二是对仓单质押的规程没有细化,加之缺少仓储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不会贸然实施这一制度。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还没有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一定程度影响商业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动力。四是对各地创新的房地产的租赁权抵押贷款的模式,与我国现行关于抵押的法规冲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只对房屋产权的抵押办理登记,并不对租凭权办理登记手续。

三、涉企民间借贷的运行方式、存在问题和主要成因

从舟山市定海区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涉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看,2010年共受理案件339件,涉案金额5.41亿元,其中单笔借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有188件。20121-5月份已收案131件,涉及标的1.74亿元,逐年上升趋势明显。[5] 从这些企业的借贷运行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情形:

1、 以群体游资为主要借贷方式,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2008年开始,随着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全面波及,很多中小微企业被银行拒之门外。在此背景下,我市的金塘、六横等私营企业聚集的开发区域,便自发形成一种独特的群体游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方式表现为募资人的核心合伙人分别通过亲戚、朋友相互介绍,逐层、梯次、迅速地放大出借人范围,短期内聚集大量的资金。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出借人不了解募借人的经营状况,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经营恶化,资金链断裂,引发大量的借贷纠纷案件及商事合同违约纠纷。由于资金出借伴随着核心合伙人分别层级融资,担保关系错综复杂,往往出现群体性事件。为使这种扭曲的高利息得到保障,有的放贷者将高额利息在出借款时就“当头抽”,有的还豢养讨债打手、保镖等,这也是近年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6]

2、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钱庄应运而生,容易引发民刑交错案件。民间借贷中很多出借人都愿意把钱借给企业,认为风险相对较小。一些中小企业也凭借“老板”的招牌和在地方上的名望,往往轻而易举就能在短时间内凑到巨款。因此,由个人借贷的中介发展而来的地下钱庄担保公司除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赌博倒款、以不法手段胁迫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外,还把主要视线对准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或以高额利息出借以作企业短期银行转贷之用,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高利贷作中期贷款以游离于正常的银行借贷以外,进而引发大量虚假诉讼、刑民交叉案件。[7]

3、一部分企业也开始涉入违规吸储与放贷行列,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以上所述的借贷很大一部分主要通过担保公司,约占涉企民间借贷的45%以上。为了规避法律,吸储与放贷均以担保公司老板个人的名义进行。如去年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的我市某投资公司女老板陈某,是舟山公所周知的女强人,经营着咖啡厅等多家服务企业,又有多间店铺和商品房,吸储总额高达上亿元,初始利息低时都能按时兑现,后来越做越大,利息越来越高,造成资金链断裂,引起“储民”们一片恐慌而到公安局报案,引发多米诺骨效应。目前我市注册登记的所谓“投资公司” 、“典当行”大部分在从事民间放贷的经营业务,众多的非法从业者在铤而走险的夹缝中生存,“上高速”“跑路”甚至自杀一幕幕惨剧接连发生。

4、社会风气被迅速污染,容易滋生诈骗等违法犯罪。高利息的诱惑使一些放贷债权人呈现职业化趋势,近日从定海法院办结的涉企民间借贷案件中抽取200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有32%的案件当事人重复出现在不同的借贷案件原告位置上。如以王某某、陈某某、赵某这三个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就有100余件,借贷金额达5000余万元。这些借贷人向众多人借款后再转借给小微企业,从中赚取差额利息,至后来企业破产、老板出逃后,这些人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最终上演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丑剧。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高风险严重违背了中小企业借贷之初想救活企业做大事业的初衷,一些企业因此被拖累拖垮,之所以造成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

1、审批环节存在漏洞。近年来工商部门批了很多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但对于这些公司是否从事担保业务却缺乏事后跟踪,很多担保公司做的都是吸储与放贷的业务,这已是公开的秘密,有关部门却视而不见。一些银行内部人员明里暗里在做吸储与放贷的生意,主要针对的客户也是中小微企业,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却疏于监督。对于诈骗犯罪,等酿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时公安部门才会介入,因借贷引发的诈骗案件很难得到查处。[8]

2、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缺失。国家除了对最高利息和利息起算进行零星规范外,对民间融资的运作、发展都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监测。特别是对企业、个人间盛行的互相担保情况没有足够的重视。一家企业倒闭后,与其互相担保的企业以及有业务往来的同行企业,往往受牵连出现资金困难等问题。这种无监管现状使得民间资本的流通处于一种高风险的运作之中,唯有民间借贷出现重大问题时,才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或是非法吸收公存款,这种事后追究式的管理,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后果相当严重,不利于民间资本的充分运用,也使人民的合法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9]

3、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民间借贷中的借条书写多种多样,有的对有无利息、利息多少没有明确约定;有的借款经由第三者交付,贷款人和借款人相互之间并不了解情况;有的企业借款却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甚至职员出具借条;有的高利贷性质的借款将利息预先扣除或以约定的方式作为本金归还;有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并不是纯粹的借贷关系,而是由民间标会、赌博或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转化而来的等等。[10] 这些民间借贷在履行时对利息多少、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由谁承担责任等很容易产生争议,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增多。

四、规范民间借贷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微企业发展都和民间借贷密不可分,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化、阳光化的历程。[11] 当前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归根结底是金融改革滞后,症结在立法不完善。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1、培植‘草根金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私募股权等。民间借贷要想良性发展,首先要从国家政策上着手,政策上要允许,要变地下为公开,变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商社(商行),让符合条件的民间人士名正言顺地从事吸储与放贷的业务,并把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允许民间借贷在法律、政策的帮扶下健康发展。其次,从事民间借贷要力避高利率、高风险,力避金融投机行为,真正把借贷的对象指向私营企业、商业,只有对象正确,民间借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获得良性发展。从我市一家船业公司经向中国信保投保,获得中行舟山市分行融资1856万元贷款解决燃眉之急的情况看,企业将投保的保单权益质押给银行,银行按照环境对船企本钱缺口进行融资,或企业短贷长用、寄托民间融资姑且周转向银行还旧款、借新贷等不失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良方。[12]

2、设立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出资的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如社区银行),专门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从上海市相关部门获悉,目前上海市正着手研究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系列方案,上海农商银行定位于服务社区、郊区和园区内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三农’客户,实现了小微企业与门当户对的小银行之间的大发展。

3、尝试建立健全市一级和各镇街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商业性融资,补充政策性融资的不足。另外,可以鼓励建立中小微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一些小企业信贷专营银行”,已经成功构建成为被市场证明行之有效的小微企业信贷技术体系。但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这些银行却面临着运营成本趋高,走出去拓展市场受限和信贷控制束缚发展等成长的烦恼。解决上述难点问题,仍需扶持政策的细化创新并切实执行到位。

4、完善风险投资法规,促进风险投资规范化运作,支持高科技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民间资本融资服务中心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设,完善BT融资模式。在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13] 浙江台州的台州银行等三家商业银行最具有代表性特征,他们都以民营资本为主,运作机制比较灵活,接近市场,自身定位服务小微企业,500万规模以下的贷款户数占到99%,他们的产品没有大银行那么多,但紧盯自己的客户群,进行服务创新,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轨道。

从我市和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情况看,民间融资问题突出,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已成当务之急,首先需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形成合力采取对策:

1、在立法和监管上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融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融合。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的同时,应坚持趋利避害、疏堵结合、轻缓有序、标本兼治,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疏导。要在立法上建章立制,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发展。一方面,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加以明确规定;对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建立民间融资规范交易平台。建立规范运作、有效监督、信息公开、风险提示的市场交易平台与交易系统;针对民间融资分散、一般凭信用交易、缺乏法律保障的实际,出台相关法规,以规范借贷家庭式为主的民间融资双方的经济行为,保障双方权益,允许满足一定条件下的自然人或企业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来满足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服务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为民间融资设定三条红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方式追债。[14]

2、创新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畅通民间融资渠道。有关部门应当细化厂房厂地租赁权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产品销合同质押的操作规程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不断创新担保方式,尝试非全额担保贷款、流动资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采矿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收益性权利质押等融资业务,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融资市场体系,畅通民间资金供需渠道。鼓励金融产品和金融机制创新,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积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商业票据等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允许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可积极探索成立民营担保公司、典当行、股份制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等形式进行合法化经营。[15]

3、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民间资金与产业对接。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利用推介机构、行业协会和政府投融资信息平台,构造畅通理性的投资渠道,促进民间资金“引流入渠”,实现与产业对接,减少民间借贷资金“游走牟利”。[16] 可参考浙江临海市正在筹备建立的民间资金登记中心模式:针对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加以登记,规范双方的借据、合同,对超期借款、违约借款进行公告,并建立起借款人和借款机构的征信系统,进而降低民间借贷变形期的风险度。[17]

4、正确引导民间借贷,遏制非法经营获利。首先,从政策上应为民间金融正名,从法律上应认可民间借贷合法的社会地位。把民间金融纳入到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同等的金融体制内,建立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秩序框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其次要从法律上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使其从“地下”走向法律意义上的“公开”。政府可设立民间借贷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规范指导意见和法律服务。对民间借贷实行征收利息收入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人民法院对涉诉案件债权人征收利息税;整顿治理各类投资公司和典当行业,对以投资公司或典当公司为名,实际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坚决予以打击、取缔。[18]

(三)加强司法协作,加大对违法融资行为的打击合力。

1、加强金融合法化和借贷风险教育。将地下金融机构转变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的前提是打破金融垄断。民间金融要想实现战略层次跃升,当下改革的重心要逐步转移到打破金融垄断,放松金融管制,培育那些能够提供基础服务、能够满足普遍性需求的金融机构及市场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界限与标准,不至于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游走在法律边缘。[19] 为此要广泛教育百姓树立这方面的意识,自觉促使民间借贷规范化。要教育公民和企业树立契约意识、风险意识。新闻媒体应加强主动宣传,司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防范民间借贷的异化。

2、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打击力度。公检法三家要积极关注由非法借贷、高利贷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刑事犯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严把民间借贷引发的相关案件的立案关、审查起诉关和依法审判关,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以从事高利贷款为业的食利者起诉的案件,应严格审查,控制受理。同时注意查明案件背后隐情,防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在“民间借贷”的掩盖下游离于刑罚打击之外。对检法两家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的相关刑事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在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银监等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网络,掌握公司、企业的经营动态,可更有利于将“非法吸储”扼杀在萌芽状态。

3、注重人文关怀扶持,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司法部门要慎重处理涉中小微企业投资、融资引发的刑事案件,妥善审理民间投资、融资担保等民事纠纷。在立案、审判、执行、抗诉等环节,统一裁判尺度,从严惩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化大力在打击非法集资、暴力催讨、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犯罪上形成打击合力。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的调节、疏导、保障职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合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率等的的司法保护幅度,依法推进银企之间创新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数据来自舟山市检察统计报表系统。

[2]数据来自舟山市定海区人大调研材料。

[3]数据来自舟山市检察统计报表系统。

[4]数据来自舟山市检察统计报表系统。

[5]田方:《民间融资阳光化 立法护航应先行》http://www.baidu.com,发布于2012-6-15

[6]数据来自舟山市定海区人大调研材料。

[7]叶林:《温州钱》,载《经济观察报》20111017日第49版。

[8]叶林:《温州钱》,载《经济观察报》20111017日第49版。

[9] 冒俨、王平、沙楠:《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影响及对策》,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第96页。

[10] 陆颖琳、任宁:《规范民间借贷探讨》,载《现代经济》2009年第8卷第2期,第28页。

[11]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课题组:《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民间借贷的调查》,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5期,第54页。

[12]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亟待法律“阳光化”》。载http://www.baidu.com

[13]《银行业创新助力小微企业渡难关》。载http://www.dayoo.com

[14]来建强:《重筑金融新秩序》,载http://www.dayoo.com

[15] 湖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民间融资:如何认识与疏导》,公布于:2012-06-14 14:21:14

[16]《小微企业融资难探源:民间借贷法律化成关键》,来自http://www.dayoo.com

[17] 夏正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第90页。

[18]田方:《民间融资阳光化立法护航应先行》发布于2012-06-15

[19] 薛玮:《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下),第104页。

[20]《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忠告》—读茅于轼先生《到底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有感,发布时间:2012-05-09



[1] 数据来自舟山市检察统计报表系统。

[2] 数据来自舟山市定海区人大调研材料。

[3] 数据来自舟山市检察统计报表系统。

[4] 田方:《民间融资阳光化,立法护航应先行》,载http://www.baidu.com。发布于2012-6-15

[5]  数据来自数据来自舟山市定海区人大调研材料。

[6]  叶林:《温州钱》,载《经济观察报》2011101749版。

[7]  叶林:《温州钱》,载《经济观察报》2011101749版。

[8]  冒俨、王平、沙楠:《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影响及对策》,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第96页。

[9]  陆颖琳、任宁:《规范民间借贷探讨》,载《现代经济》2009年第8卷第2期,第28页。

[1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课题组:《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民间借贷的调查》,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5期,第54页。

[11]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亟待法律“阳光化”》。载http://www.baidu.com

[12] 《银行业创新助力小微企业渡难关》。载http://www.dayoo.com

[13] 来建强:《重筑金融新秩序》,载http://www.dayoo.com

[14] 湖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民间融资:如何认识与疏导》,公布于:2012-06-14 14:21:14

[15]《小微企业融资难探源:民间借贷法律化成关键》,来自http://www.dayoo.com

[16] 田方:《民间融资阳光化 立法护航应先行》发布于2012-06-15,来源: http://www.baidu.com

[17] 夏正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第90页。

[18] 薛玮:《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下),第104页。

[19]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忠告》—读茅于轼先生《到底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有感,发布时间:201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