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简介
时间:201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定海  【字号: | |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据此,被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对被害人反映的情况,将严格依照立案监督程序进行调查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