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检索 关键字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检察要闻 | 本院动态 | 案件聚焦 | 法律监督 | 检察风采 | 检察文化 |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浙江检察公益诉讼三周年精品案例公布
时间:2020-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从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浙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已开展三年。近日,通过初评、复评,省检察院邀请专家评审团和大众评委从全省推荐报送的28件候选案例中,评选出了11个精品案例。8月21日,省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三周年新闻发布上,公布了11个精品案例,以精品案例的“榜样作用”推动提升浙江检察公益诉讼品质,打造浙江经验样本,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贡献浙江智慧。

一、杭州市萧山区家政服务人员背景信息核查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10月,萧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家政服务部从业人员,有诈骗犯罪前科)盗窃案时,发现该区多家营利性家政服务机构未建立家政服务员工作档案,未与家政服务消费者签订合同,且服务人员存在刑事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区商务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未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该院于当年11月,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向区商务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查处涉案家政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家政服务机构,建立家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背景核查等机制,引导制定行业规范,实现内外监管。

同年11月25日,区商务局作出回复并积极落实整改;12月30日,该院联合区商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会签《萧山区家政服务人员背景信息核查办法》,明确对在该区域建立工作档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是否涉及违法犯罪、是否为重症精神病人等核查。

为进一步推进背景信息核查,该院还积极争取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开展专题调研,于今年3月提出创设家政服务人员背景信息数字化核查平台(家政码)的构想。

在我国生育政策调整、老龄化程度加深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在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敏锐发现家政行业治理难题,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探寻公益诉讼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契合点,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萧山经验”。

二、金华市婺城区果品市场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婺城区检察院在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主要成分为工业硫酸的电瓶水混合液,被不法商贩用于浸泡加工水果,销售额巨大且流通分销面广。针对个案中暴露的果品市场质量安全问题,该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实地走访辖区市场超市,并就果品检测指标等专业性问题积极求助专业人士。经调查核实,发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果品存在进货查验制度不规范、抽检频次少、检测指标单一等诸多问题,部分农贸市场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19年8月2日,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出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水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加强果品进货查验记录监管、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等要求。

检察建议发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开展重点果品的督查整治,并邀请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同年8月,在婺城区召开的全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座谈会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治理活动。

针对果品监管领域职能交叉、跨地域管理难等问题,该院推动农林、公安、乡镇街道等多部门制定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办案中发挥“四大检察”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机制作用,切实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效,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成效。

三、杭州市西湖区黄继光、董存瑞英烈名誉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举报后,调查发现,在某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

这些贴画通过网络传播和销售,不仅对革命先烈造成负面影响,也伤害了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照英雄烈士保护法,认为瞿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后,该院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刊登诉前公告的同时,征求烈士董存瑞近亲属(黄继光已无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烈名誉。

10月28日,该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两位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瞿某某的行为侵害了黄继光、董存瑞两名英烈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判令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瞿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系全国检察机关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保护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西湖区检察院勇当“探路人”,通过个案办理探索互联网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规范互联网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办案规则,对净化网络空间、弘扬网络正能量、褒扬英烈精神起到了警示教育和推动引领作用。


 

四、杭州市余杭区蔡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1月,受疫情影响,口罩成为重要防疫物资。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自己购买的口罩为“三无”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销售口罩9550个,销售金额达76400元。此后,蔡某又自行购买并出售“三无”伪劣口罩28400个,销售金额198100元。案涉口罩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经鉴定,这些口罩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3月12日,余杭区检察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对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 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上述款项被转交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本案系全国首例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疫情期间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办理是民事公益诉讼惩治“假口罩”乱象、助力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首次亮剑,也是民事公益诉讼拓展案件范围在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上的首次探索,对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五、湖州市张某某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8月14日,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吕挺,为营救落水群众壮烈牺牲,年仅29岁。国家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

然而,张某某却在本地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吕挺烈士的品德和形象,已经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且该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湖州市检察院发现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后,围绕其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吕挺烈士名誉的侵权责任展开调查取证。2019年9月12日,该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同年10月29日,市中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本案是浙江省首例由市院检察长出庭的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彰显了检察机关用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为英烈保护划出法治红线,意义深远。

六、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底至2020年4月,瑞安市检察院调查发现,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低保对象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未停发;部分具有工资报酬、失业保险金等家庭收入的低保对象,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未根据该收入动态调整发放或取消资格。市民政局及相关乡镇(街道)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最低生活保障金被违规领取200余万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该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并与案涉15个乡镇(街道)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追回被违规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精准管理;同时向瑞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监委同步抄送检察建议书。

在检察建议推动下,该市4次召开最低生活保障金专题会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照检察建议书整改落实,举一反三开展排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之后该院还与民政局、相关乡镇多次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多次入户走访,防止因案致贫。

在各方努力下,该市通过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已追回被违规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47万余元,其余将于12月底前全部追回。

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灵活运用监督方式、科技助力排查数据、探索与纪委办案协作机制、同步抄送检察建议等创新方式,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七、舟山市沈某某等人破坏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2018年9月至11月,沈某某等3人、杨某某等7人、刘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分别从舟山普陀区、定海区各码头停靠的渔船及他人处,非法收购海龟,通过长途客车托运、驾驶货车等手段运输至广东出售。案涉海龟共236只,系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向宁波海事法院就系列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1月,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判决各被告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653.04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系列案系全国首批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类案办理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在促进人海和谐、人海共生中发挥积极作用,向社会传递了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强烈信号。


 

八、缙云县某电镀厂、王某甲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5月,好溪缙云段发生大面积溪鱼死亡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经查,某电镀厂污水处理工人王某丙,按照投资人王某甲指示,将厂内未经处理的含氰等的工业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缙云县检察院协同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借力”省内权威机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权威专家,对电镀厂造成的生态损失费进行认定。

2019年6月4日,该院向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电镀厂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共计314万余元,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案涉电镀厂、王某丙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18日,市中院作出判决,支持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案涉电镀厂、王某甲等4人均未提出上诉。

今年6月5日,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兑付应急处置费等生态损害赔偿金35万余元,并在被破坏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将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工作。

就办案中发现的县域内部分个人、企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情况,该院还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全县开展专项整治,完善污水处理费收缴机制。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具有多重性、复合性,也是公益保护领域的民事侵权行为。该案中,检察机关准确全面认定责任主体,努力寻求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证据固定难、损害量化难、裁判执行难等“破解之道”,多措并举修复公共利益,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九、衢州市柯城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10月,柯城区检察院运用“网格+检察”法律监督平台,发现当年1-9月,辖区内电动车违规充电等问题的网格投诉信息达943条。该院调查走访发现,市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据此,该院形成调查报告,并获衢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2019年11月,该院向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小区内电动车私拉电线充电以及乱停放行为作出处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

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动下,同年12月,衢州全市展开电动车安全整治。期间,该院坚持“重点监督+协同推进”,主动沟通对接,引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督促消防、公安部门集中处罚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现象,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源头整治;同时创新电动车基层治理载体,将全市所有已上牌电动车的信息,纳入新开发的电动车“114一键移车”平台,破解电动车管理难、执法难。今年5月,《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从地方立法层面对电动车定点停放、安全充电作出明确规范。

该案系检察机关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公益诉讼职能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调研办案并重”,以“重点监督+协同推进”引领社会治理,推进化解难题,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宁波市鄞州区热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今年2月,鄞州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区内多处热力管道的废水,被直接排放至河道内。经现场测量,排放口温度最高达近百摄氏度,对环境造成热污染。

办案时,该院就本案热废水排放可能造成的生态损害,咨询专业环保机构,并通过多次磋商会议,明确相关机关的职权。

3月22日,该院向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的热废水直排行为进行个案整改,并启动专项整治,同时采取措施确保整治成果长效落实。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立即排查沿河热力管线,要求热力公司采取措施、提交相关治理报告。今年4月,该区41处违法排放点得到治理,热废水直排现象消除。

在检察机关牵头下,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与城管、水利部门建立热废水排放治理合作机制。

无序的废热排放不仅直接污染生态环境,亦可能造成政府水质养护投入方面的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对自身职权不明,且对热污染危害性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充分沟通、磋商明确各机关的管理职责,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合力整改,实现了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十一、松阳县野生动物全产业链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周某某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华南兔、珠颈斑鸠、果子狸等3240只,批发或零售至全省多地区,警方在其家中又当场查扣无合法来源的华南兔、棘胸蛙16只。此后,非法狩猎者钟某某、陆某某及下游买家刘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今年2月,松阳县检察院对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发现在野生动物猎捕、饲养、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相关行政机关均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遂通过圆桌会议,促成相关行政机关初步达成对县域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全产业链进行系统治理、协同整改的共识。

此后,该院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各行政机关作出整改后,野生动物行业全产业链得到有效治理。

4月30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263500元;被告钟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名被告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5月26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请得到支持;法院开出全省最大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赔款单”,同时发出全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目前,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已生效。

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以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为切入点,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与协同的优势,为推动行政机关全面提升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供了优质检察产品和服务;同时,检察机关高效利用司法资源,积极以案释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160号
邮编:316000 电话:0580-2566031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浙公网安备 330902020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