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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亿"欠债"他不用还了——浙江两级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疑难商事案件
时间:2018-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半亿“欠债”不用还了。7月11日, 深圳市尚衡华松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华松)的负责人拿着一面锦旗来到省检察院,此时的他终于松了口气。“是你们的执着与专业,保护了我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紧紧握住了民行检察官的手。

 

莫名债务惹官司

  2007年11月,为了开发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上田的一块国有土地,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浩晔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因急需资金开发房地产,浩晔公司多次向兰溪的诸葛某借款。

  2009年7月1日,诸葛某与浩晔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后由浩晔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浩晔公司多次向诸葛某借款人民币本金75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原所有借条由浩晔公司收回作废,借款本金及利息以本借条为准。浩晔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

  2011年8月9日,浩晔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尚衡华松和陈某,其中尚衡华松占股东出资额的99.9%,为浩晔公司的控股股东。2011年8月10日,浩晔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浩晔公司的控股股东尚衡华松贷款1.48亿元,并以浩晔公司所有的唯一资产——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上田的一块国有土地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2年,贷款的目的是该地块的房产项目开发及浩晔公司正常运营。

  但是,所有贷款在到账后的一年多时间内,除用于股权受让的2000余万元外,其余贷款近1.28亿元均未被用于浩晔公司开发房产项目。 2012年11月1日诸葛某将其拥有浩晔公司1650万元债权中的800万元转让给兰溪的赵某。2012年11月5日,赵某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浩晔公司归还欠款800万元,尚衡华松承担连带责任。

  更令尚衡华松负责人想不到的是,后面一系列连带责任诉状纷涌而来。“责任必须弄清楚才行。”

 

两审判决难服人

  此案的焦点在于,尚衡华松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兰溪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尚衡华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浩晔公司进行不正当的支配和控制,将浩晔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给自身,且未按约定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致使浩晔公司唯一的房地产项目无法开工。尚衡华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浩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浩晔公司归还赵某人民币800万元,尚衡华松承担连带责任。

  尚衡华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尚衡华松、陈某受让了浩晔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及1.48亿元委托贷款汇入浩晔公司的帐户内,浩晔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尚衡华松占有浩晔公司99.9%的股权。但仅在2011年8月31日一天内,浩晔公司向三家公司汇出款项达8000万元,从掌握的证据来看,尚衡华松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赵某要求尚衡华松对浩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尚衡华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衡华松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裁定驳回尚衡华松的再审申请。

 

检察院抗诉“还真相”

  “当时真的是‘绝望’了。”尚衡华松的负责人决定再努力一次。于是,他找到了金华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提出抗诉申请。随后,金华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官们认真了解了情况,在核实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补充调查,并获取了大量证据,厘清了十余家关联企业上亿资金往来,以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为依据,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两级检察院认为,就尚衡华松是否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看,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其中的8000万元系用于归还浩晔公司相关担保债务,认定尚衡华松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行为事实依据不足。同时,尚衡华松受让了浩晔公司股权,但其未参与浩晔公司实际运营,也不存在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向自身关联公司转移浩晔公司资产的行为,原审法院要求尚衡华松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今年1月30日,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赵某对尚衡华松的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涉及半亿的上述系列案件均已得到妥善处理。”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改判,为公司法领域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实践中适用提供了指引,同时也为其他中止审理的系列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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