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力度,并加强跟踪问效,提升监督效果,我院于2010年4月立案监督的被告人杨某、顾某诈骗一案,历时二年多、历经二次判决,二名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最终得以判决认定,于2012年7月19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七年。
2010年3月31日,我院接到群众举报,杨某、顾某涉嫌诈骗犯罪,而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成立而未予立案。我院经初查后发现杨某、顾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由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初步证明,足以立案。同年4月12日,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收到通知后,公安机关于同月19日对杨、顾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10月31日,顾某先行被抓获归案。经审查查明:2009年12月,顾虚构自己做水产生意需要资金等事由,从陈某处骗得人民币8.5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因杨仍在逃,相关证据缺乏而未能认定顾某另外的犯罪事实。我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以诈骗罪判处顾聪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尔后,我院继续督促公安机关加大对杨某的追逃力度。2011年11月25日,杨某被抓获归案。经审查查明: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杨某、顾某单独或共同虚构被告人杨某因经营电缆线工程需要资金购买电缆线、挖掘机等事由,从陈某、杜某等人处骗得钱财共计人民币366.765万元,所得赃款被顾某挥霍于赌场赌博及偿还高利贷,其中杨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66.765万元,顾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0.46万元。
2012年6月8日,我院对杨某、顾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定海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同年7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撤销原判决中对其缓刑的宣告,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