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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受害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获调解结案息诉
时间:2012-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842811时许,朱飞军等五合伙人雇佣的陈文彬来到位于北蝉梁横的珩架船(由朱等五合伙人出资建造)上后,独自驾驶一运人小船出海,在离珩架船400米左右的海域处,其左手中指和食指因故被船上机器离断。之后,雇主朱飞军与其他五合伙人为陈文彬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18637.27元,又以预付款形式给陈人民币8000元。后双方因后续赔偿费用产生分歧,陈文彬于2009924日起诉至定海法院。定海法院采信陈文彬“其去给小船加油过程中因查看发动机时手指被夹伤”的辩称,认为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应由雇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该陈明知用手接触高速运转的机器系危险动作而不顾,致伤害结果发生,本身也有过错,遂判决朱飞军等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90%,扣除已支付部分,还需赔偿56689元。

2011910日,原审被告朱飞军因不服上诉判决向我院申诉,并提出陈文彬受伤系私自驾船出海捕鱼所致,我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向原审法院调阅案件、多次找知情证人调查核证,查实被申诉人陈文彬手指受伤确系其工作期间擅自驾驶小船捕鱼所致,朱飞军等合伙人也并未委托其为小船加油,故陈文彬的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由此,我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遂于2011920日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我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遂依法提出抗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在定海法院再审期间,我院始终与法院保持紧密联系,积极与法院沟通,求同存异,配合做好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双方工作,重点向申诉人朱飞军等五合伙人阐述陈文彬受伤后导致的生活困境,说服朱飞军等人给予陈必要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向陈严肃指出其自身过错,向其分析现有证据下其诉请理由不获支持的可能性。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尽最大的力量帮助法院促成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息诉。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诉人朱飞军等误合伙人自愿补偿被申诉人陈文彬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