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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调处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案
时间:2012-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行部门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案,申诉的不是受害者,而是用工者。2008428日,被申诉人即该案的受害者陈某到工地后,私自驾船出海手指被传送带夹伤,陈某辩称手指夹伤是因为在给小船加油过程中查看发动机所致,申诉人朱某则认为是陈某在工作时间未经允许私自捕鱼所致,后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等其他合伙人应承担雇主责任,赔偿陈某损失,朱某不服向我院申请抗诉。

我院经调查发现,本案据以认定雇主责任的主要事实即陈某辩称小船少油加油伤手的内容可能是错误的,陈某私自出海是为捕鱼而非加油。由此,我院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有误,应当建议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中院经审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这一系列司法程序中,承办检察官一直关注案情发展,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向朱某等合伙人阐明了陈某遭受的重大人身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生活困难,指出即使陈某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但作为曾经是朱某的雇工,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应该对陈某予以一定的补偿;另一方面,向陈某说明了受伤陈某自身也有原因,并向他分析了该案走司法途径将对其造成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的不利影响。最后经法院主持,朱某和陈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朱某自愿补偿陈某人民币45000元,双方权利义务至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