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2名(从事文字信息写作、驾驶员岗位各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二)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
(四)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报考者的学历证书必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有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具体程序
招聘工作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聘用的方法录选。
(一)报名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时间: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15日下午17:00止,逾期不予受理。报考者需如实填写《文字信息写作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或《驾驶员招聘报名表》(附件3),附上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并连同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户籍不限的可不带)等报考材料(其中驾驶员岗位须另行提供驾驶证、技能等级等级证书)扫描件一并打包(邮件主题统一为:定海区人民检察院编外招聘+姓名)发送至指定邮箱dhjcyzzb@126.com或邮寄至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通信地址:定海区昌洲大道1600号,联系电话:2566063。
(二)资格审查
初审:2019年4月16日,对报考者递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反馈资格审查结果。
复审:2019年4月17日。考试前,由本单位在区检察院四楼会议室(定海区昌洲大道1600号A楼四楼)组织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不限的可不带)、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三年内无违法证明(其中驾驶员岗位须另行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无前科劣迹证明),有参加过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员需出具单位证明、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有关资料原件。报考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考试
1.文字信息写作人员岗位: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总分的50%,面试成绩占总分的50%。笔试内容主要为时事政治、常识以及文字信息、公文写作,笔试时间初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5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时间初定于2019年4月19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以具体通知为准。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低于60分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考试完毕,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2.驾驶员岗位:考试采取技能考核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成绩占总分的50%,面试成绩占总分的50%。如果岗位合格报名人数达到招聘岗位计划数15倍及以上,则增加笔试环节,笔试主要内容为对党政机关服务工作的认识、道路行车规则和安全常识等。经笔试后,按1:8比例进入技能考核环节(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技能考核时间初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技能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在技能考核合格人员中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低于60分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时间初定于2019年4月19日上午,时间、地点以具体通知为准。考试完毕,若总成绩相等,以技能考核成绩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四)体检、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排名,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项目参照相关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编外用工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五)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定海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按照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确定录用后,由区检察院委托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办理相关人事手续,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80-2566063。
附件:1、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及具体要求
2、《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文字信息写作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
3、《定海区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公开招聘报名表》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