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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检察院与五部门共建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
时间:2018-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定海区检察院与五部门共建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

 

我院积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大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探索力度,近日,与定海区法院、定海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定海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新城分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主要明确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同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等五种条件的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经过逮捕程序,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由法院依法裁判。如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等八种情形,则案件不得适用机制。

二是规范适用流程。适用机制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刑拘直诉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不再另行告知,同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此类案件在案卷封面加盖特殊标识章,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时不受一般案件流转程序限制,相应简化取证规程、法律文书制作和审批流程,做到集中移送、起诉、开庭,一般当庭宣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有所体现,检察院、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可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

三是建立终止机制。已启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发现漏罪漏犯等五种情况的,检察机关应当决定终止机制适用,视情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按普通程序办理。法院决定终止适用机制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是细化工作对接。公检法对于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当按照一体化办案的要求,实现案件卷宗的电子化及信息共享,提高诉讼效率。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执行,予以基准刑30%以下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的,一般应当适用非监禁刑;量刑事实存疑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