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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检察院出台重大侦查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
时间:2018-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定海区检察院出台重大侦查监督事项

案件化办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的理念,我院于日前出台了《重大侦查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将重大侦查监督事项作为独立案件办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查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切实推进刑事诉讼监督法制化、规范化。

一、明确监督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违反规定撤案的、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立案侦查的等八类需要监督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二、明确受理立案流程。侦监部门发现或接到侦查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或线索后,由案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登记,按轮案规则分配至员额检察官审查。员额检察官依审查情况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填写表格报检察长备案。决定立案后,侦监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同步登记、同步审查。

三、明确调查核实程序。调查核实应事先形成方案,在立案后三天内展开,可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办案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查阅、复制、调取案卷材料等方式进行。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监督事项,可适用公开审查、组织听证等程序;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可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调查完毕后,认为需要实施监督的,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四、明确监督和结案方式。涉及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未提请批捕等监督事项,由员额检察官直接作出决定,报检察长备案;涉及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两法衔接”未落实的、侦查活动严重违规的等监督事项,由员额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对举报中心移送的重大监督事项,要将处理结果、理由等及时反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领导批示、上级交办、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重大监督事项,按要求及时通知、报告。案件需在立案后二个月内办结,办结后所有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及其他材料统一入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