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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检察院出台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7-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定海区检察院出台

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近日,我院根据上级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努力构建公正、高效、规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好保障办案质量。

一是确立执行机构和组成人员。设立检察官联席会议理事会,作为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和执行部门。全体员额检察官均为理事会理事,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在全体理事中产生。每次会议理事会参会人员不得少于3名,原则上应邀请案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参加,视情况还可以邀请院领导或其他业务部门的员额检察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名单由理事会确定,除协助办案的检察官助理外,其他检察辅助人员、本院业务专家、资深检察官以及院外专家教授、侦查人员、律师等均可被邀请参加。

二是确立议题范围和提请程序。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分为案件和监督事项两大类,其中提请检委会审议、重大疑难复杂、办案组有重大分歧等五类案件事项属于应当提交的议题范围,有区域性重大影响、上级院交办、案发地在市外等六类案件事项属于可以提交的议题范围。会议由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向理事会提议并审查决定通过后方能召开。

三是确立会议流程。会议采用轮流主持制,由理事会会长、副会长,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员额检察官等主持会议。会议按照汇报案情、提问讨论、发表意见等环节依次序进行,参会员额检察官、协助办案的检察官助理及本院列席人员必须发表意见,院外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会议对讨论过程和参会人员意见作全面客观记录,重点记录员额检察官的发言,会后经参会人员确认、签名后附卷归档,作为启动检委会程序和以后办案、专题研究的参考依据。

四是确立会议效力。会议讨论意见仅作为员额检察官办案参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不作为员额检察官免除司法责任的依据。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对案件事项自行决定,但经讨论与多数参会员额检察官意见不一致,仍然坚持己见,且涉及罪与非罪的,应报请检察长同意后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五是确立功能性事项。将学习和议事两大功能纳入联席会议的模块化管理当中,突出其类案指导和议事平台的积极作用。业务部门可以在会议前后自行组织学习研讨,鼓励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助理向会议提交专题发言,并以PPT、云数据、思维导图、现场模拟等形式汇报案情。理事会可以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自由讨论全院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及与检察官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可作为院党组和检委会议事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