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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检察院构建四项机制着力打造新型检警关系
时间:2017-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新型检警关系建设,近日,我院与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新城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侦诉工作联络机制的实施细则》,着力构建四项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构建重大事项联络机制。专设工作联系领导小组及联络员,组长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内设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由部门负责人指派,形成层级分明,责任到人的联络机制,确保重大案件及时对接,明确侦查取证方向,全面收集证据。

二是构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群众或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等七类案件纳入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的范围,公诉部门通过听取案情介绍、查阅证据材料、参加案件讨论、对案件的事实及定性发表意见、提出下一步侦查、补证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及办案程序上的瑕疵问题等方式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案情介绍、提供法律文书及调取证据材料、反馈案件进度等协助配合工作。

三是构建瑕疵证据补强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嫌疑的,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经审查确属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可以通过重新合法取证等救济措施予以补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公诉部门对定性有不同处理意见的、事实认定发生重大变化的、拟作出不诉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材料中说明,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抄送公安机关。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公诉部门必须提前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确定出庭人员名单,并就庭审中需要侦查人员证明的案件程序或实体问题进行说明,做好出庭保护措施,确保庭审指控顺利。

四是构建联席会议机制。每季度末由公诉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应当提前形成议题,并以书面形式将议题交联席会议讨论,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交流办案经验,研究分析办案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