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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购买走私的货物,以走私罪论处!
时间:2020-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们这里的油只要4元左右一升,品质好,价格还比中石化便宜。” 听到这样的卖油宣传, 你是否心动了呢? 

  得到这样的消息,摇某某和陆某某心动不已,在明知是走私油品的情况下,依旧抱着侥幸心理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最终,两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10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和100万元。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高某某、乐某某等34人团伙与黄某某(已另案判决)合谋,利用名下所有及租用的船只,雇佣了28名船员,先后200余次从公海偷运燃料油8.7万余吨运到国内后进行销售牟利,其中黄某某负责联系境外上家及销售,34人团伙负责运输。 

  “我想找质量好、价格低的油,听说黄某某有这个渠道,我就通过他从境外海上把油走私进来,运到指定地点,我再安排小船去那里接驳。” 

  据陆某某交代,他们在得知有走私油可以购买的消息后,就联系到了黄某某,34人团伙运输走私油进国内后,就交接一部分给他们,两人再运到杭州、湖州等地进行销售。 

  经依法查明,摇某某和陆某某分别多次直接向这些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燃料油6400余吨和1800余吨并进行销售牟利,后经舟山海关核定,二人偷逃应缴税款分别为1600余万元和480余万元。 

  之后,舟山海关根据线索分别在舟山海域、码头、家中等地抓获高某某、乐某某等34人团伙,并查获船只和部分走私油,杭州海关根据线索分别在摇某某、陆某某杭州家中抓获二人。 

  经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高某某、乐某某等直接进行走私犯罪的34人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2年。而购买了走私燃料油的摇某某和陆某某,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原想着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走私,只是购买了油而已,怎么也算走私了呢?

  “明知燃料油系走私入境仍予以非法收购,这种从走私人手中第一手直接购买走私货物的行为,无论购买后是自用还是二次销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均属于间接走私,一样要以走私罪论处。” 

  舟山市检察院相关承办检察官表示,间接走私是我国法律上特有的概念,系因与走私行为存在密切的联系而被法律视为走私的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其实,只要是明知该货物的来源为走私入境,无论是转了几手,只要进行购买,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购买时不知是走私的货物,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当你知晓后,要第一时间向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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