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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因销售死因不明的生猪肉触刑律
时间:2014-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对夫妻因销售死因不明的生猪肉触刑律

 

生产、销售未明确为有毒有害的,但是未按规定经过处理的食品,也是触犯《刑法》的。近日,在定海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

吴某和陈某二人是居住在定海白泉镇的一对夫妇,从事小规模的生猪养殖。今年9月,丈夫吴某邀请之前约好的买家屠户王某到家里抓猪。挑选过程中,一头小猪突然抽搐倒地,这样的“病猪”当然没人会买,吴某便央求王某帮其将该猪屠宰,留做自家食用。随后,下班归来的妻子陈某听说此事,也同意了吴某的方案,便和丈夫一起将小猪送往王某家中。途中,奄奄一息的小猪还是死去了,但是吴某夫妇无暇顾及,请王某立即将小猪屠宰分解。眼看自己辛辛苦苦养的猪就要赔本了,吴某夫妇觉实在可惜,合计后就决定去白泉菜场打听一下有没有人肯收,这样一来可以挽回一点损失,二来也认为这头猪是被吓死而非病死的,应该不会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两人转了一圈后,最终将部分猪肉共计53公斤以8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熟食摊主,剩余部分带回家后食用。

不久,吴某夫妇卖掉的猪肉因未经动物检验检疫和肉制品品质检验,被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查获,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吴某、陈某二人分别被采取取保候审。令吴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销售这批猪肉只是为了挽回成本,并不是赚钱牟利;而且自己和妻子都吃了剩下的猪肉,也没有产生任何的身体不适或者疾病症状,说明并无危害,怎么会触犯《刑法》呢?

办案检察官解释,本案中吴某的猪系突然死亡,且死因无法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符合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虽然吴某、陈某在食用该批猪肉后未产生任何问题,但是不能排除猪肉引发食物中毒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能性,存在潜在的社会危险性。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死猪是不能进入屠宰程序的,尤其是死因不明的死猪,还需要进行深坑掩埋等无害化处理,是不能进入市场销售渠道的。因此,吴某夫妇销售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的做法,确实触犯了《刑法》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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