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略谈出庭举证的几个问题
 

公诉科   郑思金

    强化庭审举证工作,是当前审查起诉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声誉。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庭举证的结局如何,不仅有赖于证据的本身质量,更取决于当庭举证、质证的实际效果,从而影响合议庭认证及控方证据能否转化为定案根据。本文试就此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近年来,我市公诉部门之间充分加强沟通与交流,笔者通过对我市部分公诉人员出庭情况观摩评议,发现我市公诉人员出庭举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举证意识不强。当被告人出现无理辩解、改变原来的供述而影响定罪量刑时,有的公诉人不及时举证驳斥被告人的辩解、证实犯罪行为,从而使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出现被动,影响了出庭公诉质量。

    2、举证不分层次,没有重点,作“全盘举证”。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于对证据未能梳理出清晰脉络,或者害怕自己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据不齐全而影响指控质量,往往将侦查厮占降闹ぞ莺敛灰帕舻刈魅叹僦ぁU饫嗑僦ね啦诎讣南钢δ┙冢跋炝司僦さ男Ч狗ü俣远ㄗ锏闹ぞ菽岩园盐铡?SPAN lang=EN-US>

    3、对证据必要的分析说明不重视。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对证据不做分析说明或者对证据证明效力的分析往往过于笼统,常以“该证据能证明被告人的某某犯罪事实”这类泛泛的语言归纳证据证明力。这种举证方式往往容易给法官留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质疑空间。

    庭审举证、质证的质量高低,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庭前准备是否充分,案情是否吃透。因此,公诉人员必须坚持:

    1、阅卷与举证、质证相统一。阅卷和举证、质证二者虽处在不同的办案阶段,但关系甚为密切,阅卷中如果不考虑或忽视法庭举证、质证,则易造成阅卷与举证、质证相脱节。为此公诉人在阅卷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外,还须结合庭上举证、质证、讯问等方面的要求,将考虑成熟的意见,通过阅卷及时记录下来,围绕事实,列举证据,找准辩论焦点,为指控证实犯罪打下基础。

    2、精心制作庭审预案。 在全面掌握证据,吃透案件的基础上,对当庭出示的证据进行筛选,因案而异,拟定书面的庭审预案。使举证、质证紧凑而不松散,层次分明,脉络清楚,有理有力,达到质与量、形式与内容的协调统一。实践证明,只有吃透案情,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做到了“三准”(事实搞准,证据搞准,案件性质定准),“三熟”(案情熟、社会知识熟、法律熟),“三把握”(把握犯罪嫌疑人辩解、辩护人的意见、犯罪社会后果),公诉人在法庭上才能做到胸有成竹,沉着应战,从而达到预期效果。为达到举证目的,公诉人不仅必须在庭前做好充分准备,而且在庭审举证时要讲究举证方法和策略。

   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举证方法亦应因案而异,灵活多样,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1、时间顺序举证法。其一,顺时举证、质证:即按犯罪发生时间顺序安排组织证据,一般先出示犯罪动机、预备、实施证据;其次出示犯罪后果的证据;最后出示涉及量刑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顺时举证、质证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主线流畅,是出庭中最常用的举证、质证方法。其二,逆时举证、质证:主要适用于犯罪动机、起因复杂的案件,即先出示犯罪事实及后果的证据,再出示该事实系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最后再出示有关处罚从重,从轻的证据。

    2、分组举证法。即以案情自然停顿为标准,将整个案件过程划为若干阶段,然后围绕案情这个主线分段举证、质证。

    3、连环举证法。其一:对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的案件,采取以直接证据为主,辅以间接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其二:对无直接证据被告人又拒供的案件,举证、质证中首先注意论证每一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且均能证明案件的某些情节,尔后强化所有间接证据的协调一致,环环紧扣,形成体系,使证明结论具有排他性。

    4、先易后难举证法。即先将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情节予以证明,然后再重点对争议的事实和情节予以举证、质证。这样既有利于集中精力重点证明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更有利于利用已经证明的事实和情节论证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

    当然,举证方法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庭上举证虽然有章可循,但切忌千篇一律,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以有利于证明犯罪为原则,按各自的特点,将言词证据、书面证据、物品证据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进行合理结合,确定先后次序,做到举证效果能最有力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使人一听就明了。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举证,都要谨记两个要求:

    1、举证的层次性。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包含了犯罪事实存在的各种要素,每一个要素都需要公诉人员当庭举证加以证实,但又不能不分轻重缓急,眉毛胡子一把抓,应当因案而异,分清主次,重点出示与全面出示相结合这样才能有力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比如,作为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对准确定性至关重要,举证时应首先举出该方面的证据,然后再围绕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而不能把该组证据放在最后出示。对于多罪名案件应当分别举证。

    2、举证的节奏性。在决定定罪量刑的重点问题上可放慢举证节奏,加大举证力度,突出重点,从而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

    举证策略可简单概括为“适时举证、分析说明”,但操作起来却难度很大,主要难度在于较难把握什么时候才是“适时”,要做怎样的“分析说明”。

    第一,要克服单纯的讯问、单纯的举证的做法,学会采用相结合,适时出示相关证据的举证策略。举证、质证与发问,三者都属于法庭调查中的内容,控辩庭审方式给控辩双方的自由发挥提供了空间,使举证、质证与发问更加密不可分。作为控方,不可拘泥于固定、呆板的方式,不仅要把有利于控方的证据证明力、证据务充分阐述,还要把举证、质证与发问根据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可穿插、可重复,举证、质证的灵活、得当、生动,有利于法庭对证据的采纳,发问及时、得当会使举证、质证更有说明力,三者遥相呼应。相反,将三者割裂开来,必然影响庭审效果。例如,对于被告人翻供的部分事实,讯问时可以通过出示其原先的有罪供述揭露其谎言。

    第二、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说明。证据的说明的目的是使法庭清楚地了解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的全部情况和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系,对证据的说明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说明案件所有证据的整体情况和举证计划。在举证之前,公诉人首先应对将要出示的所有证据向法庭作简要的概述。主要是说明本案有多少证据和各种证据的概况,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法庭对公诉人的举证有一个总体的印象。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说明应当全面、简洁、高度概括,不能太具体。接下来,公诉人向法庭说明举证的计划,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举证顺序的说明。公诉人在举证开始前,应向法庭说明将要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的先后顺序,这样有利于法庭充分了解公诉人举证的层次,为举证的顺序进行和质证打好基础;二是对证据组合的说明。

    2、说明举证的目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出示每组证据前,向法庭说明该组证据将主要证明的内容;二是在出示单个证据的时候向法庭说明该份证据主要证明的内容。

    3、说明具体单个证据的情况。说明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

    4、对举证的分析说明。即在证据的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就案件的全部证据发表的总结性意见。公诉人在法庭举证完毕后的证据评述就是围绕案件事实以调查确认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评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全面评判控方和辩方的证据。这样,法庭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有更清楚的认识,为下一阶段的法庭辩论打下了基础。